对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大多数都在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然而许多人往往容易忽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约定。事实上,争议解决条款约定非常重要,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解决合同纠纷有两套机制可供选择:诉讼和仲裁。诉讼和仲裁就像两条平行线,分属于不同的裁判体系。诉讼,是由依法设立的国家司法裁判机关(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仲裁,是由依法设立的民间裁决机关(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纠纷作出裁决。虽然一个是“官办”,一个是“民办”,但两者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选定争议解决方式前,应当首先清楚诉讼和仲裁的区别。
首先,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虽然理论上不服仲裁时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但法院很少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法院和仲裁委分属两个系统,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法院主要审查的是仲裁裁决的“程序合法性”,对仲裁裁决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做审查和评判。法院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
其次,仲裁员不是职业裁判官,仲裁员的专职工作可能是律师、工程师或大学教授等,仲裁庭也不是常设机构,而是由个案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的人员临时组成,个案结案后仲裁庭当即解散。然而,法官都是职业的,法官不能兼职从事律师等其他职业,合议庭虽然也是为个案组成的审判组织,但相对稳定。个案审理终结后,同一个合议庭法官往往会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下一个案件。因此,合议庭法官之间在工作配合上的默契程度,比仲裁庭仲裁员之间更高。
其三,法官审判经验比仲裁员更为丰富。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的专业化程度很高,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都可以称作是其所在法律领域的专家。然而,仲裁员虽然在进入仲裁委名册时有自己的专业领域和特长,但仲裁庭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组成。这就意味着被选定的仲裁员可能并不是其所仲裁纠纷领域的专家,仲裁员处理的案件类型更为庞杂,仲裁员业务专业化程度低于法官。(www.xing528.com)
其四,仲裁员相对于法官更为独立。法官属于国家司法裁判体系内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体系内来自各方面的一些干扰。然而,仲裁员与仲裁委并无隶属关系,仲裁员相当于是仲裁委的外聘专家,仲裁员在裁决案件之外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和收入来源,因而从客观条件上讲,仲裁员更容易保持中立。
综上所述,明确认识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后,有利于我们做出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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