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有权处罚。企业对员工有管理权,如果企业无权处罚员工,企业就无法管理员工。
观点二:无权处罚。企业虽然对员工有管理权,但不能处罚员工。因为员工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企业不能因为员工违纪或工作失误,而对员工进行体罚、羞辱。企业也不能对员工处以罚款等经济处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公民处以经济处罚,而且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观点三:企业有权处罚员工,但不能侵犯到员工人身权,只能对其处以扣罚工资、奖金、停工等处罚。
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法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奖罚都是管理的手段,如果企业只能奖励员工,不能处罚员工,试想一下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会变成怎样?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处罚员工,但法律也没有告诉企业该如何管理员工。因此,企业无权处罚员工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企业对员工的处罚不能侵害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其次,企业无权以体罚、羞辱等方式,侵犯员工人身权。曾有一个案例,山东某韩资企业体罚中国籍员工下跪,让很多人都感到愤慨。我们观看韩剧时会发现,在韩国企业中上级体罚下属似乎非常普遍,但中国没有这样的文化。企业对员工的处罚不能侵犯到员工人身权。(https://www.xing528.com)
企业体罚员工是否绝对违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迟到10分钟以内,罚打扫办公室卫生,或者做10个俯卧撑,该处罚措施并未侵犯到员工人身权。
最后,企业对员工的“罚款”建议不要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且“罚款”后剩余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处的“罚款”是一种通俗说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罚款或者罚金,同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时应当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如果企业对员工任意进行“罚款”,则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第二,“罚款”的称谓很容易令人误解,企业“罚款”的实质是“扣发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员工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虽然该规定适用的情形是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了员工自己的损失,而非“罚款”,但企业可以参照该规定,制定处罚规定。
第三,企业对员工的“罚款”不能变质。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本质上应当是一项纪律管理、绩效考核措施,不能变质成为企业的一项收入来源。企业可以对员工的“罚款”进行专列账目管理,并将“罚款”全额用于员工奖励,做到“罚款”公开、透明,“罚款”的支出使用也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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