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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但被许多企业忽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观点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中,国家只保护劳动者利益,没有赋予企业一点权利,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已经成为弱势一方。在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似乎永远是败诉方,错误地认为国家不保护企业,剥夺了企业管理权。事实上,《劳动法》只是限制了企业管理权的肆意滥用,与此同时赋予了企业一项管理劳动者的“立法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但被许多企业忽视

有观点认为,在劳动关系的双方中,国家只保护劳动者利益,没有赋予企业一点权利,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已经成为弱势一方。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劳动法》中之所以用大量篇幅规定劳动者的权益,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绝大部分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无法仅凭个人力量与企业争取其合法权益,所以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劳动者进行兜底保护。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作为雇主方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因而相对强势。《劳动法》只是从程序上限制了企业的管理权,并没有剥夺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

一些企业没有注意到《劳动法》在企业管理权程序上设定的限制,错误地认为企业怎么做都是错。在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似乎永远是败诉方,错误地认为国家不保护企业,剥夺了企业管理权。(www.xing528.com)

这种错误观点的形成是因为没有读懂《劳动法》。事实上,《劳动法》只是限制了企业管理权的肆意滥用,与此同时赋予了企业一项管理劳动者的“立法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但什么是“严重违反”呢?法律没有明确。怎么明确界定“严重违反”的标准呢?企业可以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这难道不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立法权”吗?但许多企业没有看明白,反而埋怨“立法不够完善,没说清楚什么是‘严重违反’”。

综上所述,《劳动法》并非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构建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但要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一方面法律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兜底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要授权企业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由企业根据其行业和企业特点,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但后面这层意思常常被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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