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的表决原则是“股大权大”,谁出钱多,谁股份多,谁就享有更多表决权,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大权大”是基本原则,不能变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在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做出不同约定。
前面讲过,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以维持股东之间的“人合”关系为前提,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稳定的基础。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公司的制度设计以维护“资合”关系、保障股东股份的自由流动为前提,这是股份公司稳定的基础。如果股份不允许自由流动,就没人会投资股份公司了。
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般的表决原则是“股大权大”,谁出钱多,谁股份多,谁就享有更多表决权,但这也不是绝对的。
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大权大”是基本原则,不能变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www.xing528.com)
因此,在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的表决权做出不同约定。可以限定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例如限定继承、离婚取得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提高某些股东表决权的权重,例如公司创始人虽然所占股份不多,但他是公司的灵魂人物、精神领袖,可以约定其表决权权重比其他股东大,以维护他的领导地位;可以限定或取消某些股东的表决权,例如在某类特殊事项上可以限定某些股东的表决权,有些股东出现某些有损公司利益情形后,也可以取消其享有的表决权。
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股东会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是期望公司能够在管理上进行创新,制定出更适合公司发展所需要的权力分配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利用好法律的授权,特别是有意创业但自身缺乏资金的发起人股东,充分运用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障其在公司中的领导地位,避免被资本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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