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监事是代表公司对股东和董事进行监督的监督者。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优先认购新股或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知情质询权;请求强制解散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取得股东分红收益。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主要途径是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在公司中“股大权大”,很少出现小股东欺负大股东的事情,因此这里重点讲一下小股东的权利。
小股东值得关注的第一项权利是表决权。小股东虽然股权比较少,但如果小股东的表决权运用得当,在公司中也可以发挥出很大的作用。例如,A公司有B、C、D三个股东,股权结构为B占股50%、C占股45%、D占股5%。根据公司章程,A公司一般事项需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通过,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D股东的股权虽然是最少的,但如果B、C股东发生分歧,D股东的表决权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关键少数了。在一般事项表决中,如果D股东支持B股东,B股东的提案就可以通过,如果D股东支持C股东,C股东就可以与B股东相抗衡。
小股东第二项值得关注的权利是知情质询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列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www.xing528.com)
小股东值得关注的第三项权利是股权回购请求权。虽然同一家公司的股东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但有时在具体事项中小股东的诉求会与大股东并不一致。然而,根据“股大权大”的表决权设定,如果小股东的股权不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小股东的不同意见就毫无意义,长此以往小股东的投资必然是失败的。对此,法律给予小股东了一条救济渠道——股权回购请求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但必须注意的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小股东值得关注的第四项权利是强制解散公司请求权。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必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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