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
1.为推动展览业发展,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在预算范围内补助下列工作:
(1)与本法第6条相关的展览业市场现状及需求调查;
(2)与本法第11条到第20条相关的展览业基础建设工作;
(3)举办国内展览会及附带活动;
(4)参加海外展览会;
(5)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的工作。
2.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补助者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接受补助、或接受补助但未妥善使用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收回数额相当的补助。
3.第1款及第2款的补助及收回补助等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4.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根据第1款内容,对具有相似性的展览会进行整合或调整,以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和效率的提升。
5.为促进海外营销、提高效率,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制定海外营销支持战略,据此与有关部门协商第1款第(4)项海外展览会的支持类型及标准等,并另行公布。
6.根据本条第5款,为提高海外营销效果,必要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与相关机构进行协商,调整海外展览会补助。
第22条(展览会评估制度)(www.xing528.com)
1.根据本法第21条规定,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实施国内展览会举办及参加海外展览会评估制度。
2.在举办国内展览会及支持参加海外展览会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根据本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本条第1款内容的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3.本条第1款及第2款的评估方法及程序等与评估制度运营相关的事项,由总统令决定。
第23条(税收支持等)
1.为促进展览业的发展,根据《租税特例限制法》《地方税特例限制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政府可对展览从业者进行税收减免。
2.为促进展览业的发展,政府可根据总统令规定对展览从业者提供金融及行政等方面的必要支持。
第24条(费用减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对建设、运营展览设施的人员减免下列的费用:
1.《山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的替代森林资源建设费。
2.《农地法》第38条规定的农地保全费。
3.《草地法》第23条第6款规定的替代草地组成费。
第25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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