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展览设施建设)
1.建设展览设施时,主管机构如需要获得国家或地方经费支持,应根据总统令规定,事先与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协商下列事项:
(1)建设展览设施的合理性;
(2)建设展览设施所使用的设备、人力及资金来源;
(3)展览设施运营及使用计划;
(4)住宿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5)其他与展示设施相关且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定为必要的事项。
2.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根据本条第1款,综合考虑展览设施的国际竞争力、展览会及展览会附带活动的供需、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地区均衡发展等因素,对展览设施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3.如果展览设施为《国际会议产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国际会议设施,那么在根据本条第2款对展览设施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事先与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协商。
第12条(培养展览业专业人才)
1.政府应探索培养展览业专业人才的有效方案。
2.为培养展览业专业人才,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可要求主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1)开展教育和培训;
(2)进行课程开发及运营;
(3)此外,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的、与展览业专业人才的教育及培训相关的必要工作。
第13条(展览业信息的流通促进及管理)
1.为了促进展览业信息流通,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2.为了促进展览业信息流通,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要求主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1)展览业信息、统计标准的制定、收集及分析;
(2)展览业信息的加工及流通;
(3)搭建及运营展览业信息网;
(4)此外,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的、促进展览业信息流通而进行的必要工作。
3.删除。
第14条(删除)
第15条(线上展览会)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构建线上展览会体系。
2.为构建线上展览会体系,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要求主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1)利用网络举办线上展览会;
(2)线上展览会管理体系的开发及运营;(www.xing528.com)
(3)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的、为构建线上展览会体系而进行的必要工作。
3.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对举办、主管线上展览会或参与该活动的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16条(国际合作促进)
1.为实现展览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探索促进国际合作。
2.为促进国际合作,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要求主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1)展览业相关国际合作的调查及研究;
(2)展览业专业人才及展览业信息的国际交流;
(3)举办展览会及展览会附带活动并开展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4)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指定的、为促进展览业的国际合作而进行的必要工作。
第17条(展览会的国际化、大型化、专业化等)
1.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实现展览会的国际化、大型化、专业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展览会。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吸引海外参展企业及参观者,促进展览会的发展。
3.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支持展览会与地区战略产业的相互关联和促进。
第18条(展览业标准化)
1.为了高效培养展览业,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探索展览业标准化政策。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制定必要的标准及制度,以实现展览业的标准化。
3.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要求主管机构为展览业的标准化开展下列工作:
(1)研究制定展览业相关业务及程序标准;
(2)设定展览业从业者间的标准合同(应遵守《垄断限制及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1款及第26条第1款规定);
(3)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的展览业标准化工作。
第19条(与展览会相关投标的特例)
为推动展览业的发展和竞争体系的建立健全,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制定与展览会规划、设计、制作、建设等项目的招投标相关的特殊程序及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20条(发掘朝阳产业展览会)
1.为了展览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应发掘朝阳产业展览会并给予支持。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可要求主管机构开展下列工作推动朝阳展览会发展:
(1)展览会的规划及设计征集;
(2)指定朝阳产业展览会,并对此提供支持;
(3)此外,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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