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和2020年这两次疫情中对涉疫情案件的判决态度一直比较明确,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2003年6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认为,由于“非典”疫情,在审理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民法典颁布后废除》)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根据2020年4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典》颁布后废除)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以下规则处理: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除了对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进行一般规定外,第5条第2款还专门对会展合同作出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ww.xing528.com)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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