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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对纠纷案件的影响:2003年非典期间啸箭公司诉歌城公司演出纠纷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约定啸箭公司委托歌城公司代为邀请艺人参加2003年4月30日由啸箭公司在徐州体育场组织的商业演出活动,啸箭公司付给歌城公司艺人演出酬劳15.5万元。3月11日,啸箭公司即向歌城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该请求遭到歌城公司拒绝。啸箭公司将歌城公司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请求法院驳回啸箭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歌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疫情防控对纠纷案件的影响:2003年非典期间啸箭公司诉歌城公司演出纠纷案

2003年3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啸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啸箭公司)与北京歌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歌城公司)签订演出合同。合同约定啸箭公司委托歌城公司代为邀请艺人参加2003年4月30日由啸箭公司在徐州体育场组织的商业演出活动,啸箭公司付给歌城公司艺人演出酬劳15.5万元。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政治环境、政府决策),若本次演出取消,啸箭公司必须按合约演出费的100%付给歌城公司,歌城公司也无须退还已收款项。3月11日,啸箭公司即向歌城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2003年4月23日,徐州市文化局(现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啸箭公司下达市非典办通知,要求暂停4月30日在徐州市体育场举办的演出活动。次日,啸箭公司传真歌城公司一份致歉书,说明因政府行为,且有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啸箭公司只能取消这场演唱会,请歌城公司全额退还定金。该请求遭到歌城公司拒绝。啸箭公司将歌城公司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被告歌城公司辩称,啸箭公司支付的定金早已支付给相关艺人,而因啸箭公司取消演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自己与艺人之间的合约无法履行,公司为了完成与艺人的合约,还采取了降低利润、给艺人安排其他演出等方式,使公司蒙受了一定损失。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请求法院驳回啸箭公司的诉讼请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取消演出虽然是啸箭公司的决定,但该原因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故啸箭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歌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9日,上诉法院认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本案演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徐州市文化局的通知,啸箭公司取消演出活动。而取消演出的原因属于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因此,歌城公司理应依据约定返还其已收取的5万元定金。最终上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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