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达临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华亿欣公司赔偿展品租金及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华亿欣公司则辩称2003年初全国爆发“非典”疫情,双方合同已因不可抗力自动失效。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流行,属遇到不可抗力,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上诉。
2002年7月,上海达临文化展览有限公司(简称达临公司)与北京华亿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亿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在全国各地举办展览活动,由达临公司负责内容策划、展品提供、展览布置等事宜,华亿欣公司负责办理展览的审批手续,并提供展览的场地、资金、宣传、管理及展品的运输。双方同时约定,展览所得利润五五分成。如遇不可抗力,此协议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先后在烟台、珠海和西安等地举办了文化展。合作期满后,华亿欣公司向达临公司交还了展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达临公司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华亿欣公司赔偿展品租金及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华亿欣公司则辩称2003年初全国爆发“非典”疫情,双方合同已因不可抗力自动失效。
海淀区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展品租金,且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续订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交还展品,应当补偿达临公司的损失。一审宣判后,华亿欣公司不服,以双方合作期间“非典”疫情流行,属遇到不可抗力,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遇有不可抗力时协议自动失效,但2003年4至6月间发生的“非典”疫情是可以预防、控制及消除的。双方的合作协议签订在2003年“非典”期间,并未因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亦不存在因疫情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双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华亿欣公司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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