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集体活动,需要提前较长一段时间进行策划与筹备,行政许可申请离活动举办时间越近,风险成本越高。因为一旦不能获得许可,那么长达数月的筹备工作就会付诸东流。因此,会展活动的行政许可对申请时间的规定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会展产业活动的规律。在目前保留的各种会展行政许可中,对申请时间均有规定,但是有的合理,有的不够合理。时间规定相对合理的行政许可有: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要求主办单位提前90日向人力资源市场司提出申请;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要求申请单位在展览举办前6个月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港澳台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提前3—6个月提出许可申请,有助于企业减少因不能获得许可带来的风险。有的会展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提交申请时间临近举办时间,或者没有规定申请时间,这样就容易给企业带来运营风险,成为权力寻租的隐患点和风险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依据的文件是《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没有规定什么时间申请,各地对办理行政许可只规定了办理时限,如湖南省的规定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条例只规定了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没有考虑到申请人提前多长时间申请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办展风险,提前多长时间申请可以受理等实际操作的问题。一旦公安机关审批不通过,就意味着展会各方利益相关者既定的安排被打乱,已经投入的宣传、筹备成本付诸东流,甚至涉及赔偿,展会主办方将承担巨大的违约责任。办展单位为了确保会展活动如期顺利举办,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获得审批,从而使安全许可成为公共权力寻租的风险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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