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想表达对疫情背景下或后疫情时代地方会展业立法的一些担忧。
第一个担忧是备案制和审批制问题。现在举办会展活动很少采用审批制,基本实行备案制。商务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相应的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根据文件精神,可以看出在举办会展活动时需要各地疫情防控机构的评估意见。如果没有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审查意见,后面所有的程序都无法进行。这样的审查流程已经纳入会展活动申报系统,该系统需要填写的第一个文件,可能就是相应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的评估意见。从属性上看,这个流程是不是带审批制的性质?会展活动的举办,一方面要做好疫情防控,另一方面还要保证活动正常开展,如何平衡二者,是一个难题。会展活动备案的程序是不是审批制,这是我的担忧。如果是一种审批制度,那么应当在会展业立法中加以明确,并且明确在这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需要审批的条件。
第二个担忧是会展的概念与属性问题。会展概念是一个常谈常新的基础性问题,比较常见的是“会议+展览”“大会展说”“活动说”等不同观点。随着各界对会展研究的深入,会展的外延逐渐拓展,通常认为会展包括会议、展览、节庆、演艺、赛事活动等。观点容易确立,但是需要更严密的逻辑论证。会议、展览、节庆、演艺和赛事活动等范畴是否存在规律性?为何在现实中会展业与演艺、赛事分离?二者能否融合?“大会展说”或者“活动说”能否解释这些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而在会展立法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界定会展概念。这决定了会展业立法的范围。所以,会展概念应该在两个层面厘清,一个是立法层面,另一个是学术研究层面。立法层面应当务实,可以采用列举与归纳方式进行界定,但是既不能毫无理论依据地全包括,也不宜过分限制或限缩。学术研究层面可以尽量放开,包容不同学说,研究其中的普遍规律。在疫情期间,会展界出现过一种声音:“B2B展览应该脱离会展的范畴。”他们认为B2B展览不是会展,不属于大规模聚集性活动。这种想法的初衷就是想把B2B展会从大规模聚集性活动中脱离出来,从而可以在疫情期间举办。乍一看,这种想法是会展业在疫情背景下的努力抗争,但从长远来看很显然对会展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会展业目前还是一个小产业,我们再把展览里面的B2B展分出去,那会展业将缩小到怎样的体量和规模?所以不管是在地方会展业立法,还是在学术研究层面,定义会展都不应该进行简单的阉割,应当保持它的完整性,以此给地方会展业立法带来科学的、理论性的指导。
最后一个是线上会展知识产权与线上会展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现在的线上会议各种各样,线上会议的品牌有待塑造。当线上会议品牌形成或线上会议模式成熟之后,线上会议品牌将更容易被复制、被侵权,这又将带来新一轮的不正当竞争甚至恶性竞争。(www.xing528.com)
【注释】
[1]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重点项目“文化创意产业视角下北京会展业法治路径研究”(19JDFXA001);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开放课题“《民法典》时代地方会展立法研究”(21zzwm015);北京学研究基地开放课题“北京文化软实力建设的会展撬动机制与法律规制”(SK60201902)。本文由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范玉瑾根据张万春演讲整理,并经演讲人本人修改。
[2]张万春,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展法律与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