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和《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的基础之上,在疫情背景下和后疫情时代,地方会展业立法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制度?这次疫情对会展业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这种情况下,其他城市的会展业应该效仿长沙市,会展主管部门应该效仿长沙市会展办,积极带动产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相应政策保障,会展业是寸步难行的。所以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可以借鉴,也可以写进地方会展业立法中。
第一,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制度。目前地方会展业立法在定义办会和办展的主体方面非常混乱,这是因为我们对它的研究和重视程度还不够,而且立法者认为这个概念不那么重要。政府出台的任何一项政策都可能会让会展活动终止或延期,所以在为会展业立法的时候,应当把会展主体界定清楚,即主办单位、参与主体有哪些。还要把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乃至管理方等各方面的主体责任界定清楚。既然是属地责任制,地方性会展业立法就更应当有担当和责任。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会在将来的地方会展业立法当中被强调和被重视。
第二,会展合同法律制度。在疫情期间,线下举办会展活动受阻,企业纷纷转求线上出路。原来很多签订的会展合同面临合同变更、终止等问题。会展业界这次对会展合同的问题比以前更加重视,这里面涉及大家感兴趣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置问题。《民法典》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原来的《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中也有。不可抗力条款应当被明确写入会展合同中。在这次疫情中,如果会展企业将不可抗力条款写入合同,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就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如果没有写入,就存在风险。想要规避风险,就一定要将不可抗力一一列举在合同里,还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做这项工作。不可抗力条款有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需要考虑,例如把疫情写入合同作为不可抗力条款时,在涉外合同中会涉及“流行病”一词的翻译问题,可能会用到“Epidemic”这个词,还有一个表示流行病的词是“Pandemic”。但是“Pandemic”这个词的语义更重,它表示全球性的流行病。如果疫情达不到这个级别,就不能够援引这个条款。当然,不仅是不可抗力条款,关于合同本身的制度还有很多值得借鉴,在此不一一赘述。
第三,会展活动的保险法律制度。大型会展活动,例如世博会和世园会等一定会签订若干保险合同,但很多中小型会展企业对中小规模的会展活动的保险并不重视。这次疫情告诉我们会展活动保险的重要性。如果会展活动终止或延期,参展商、主办方、承办方等各个主体的损失由谁承担?如果前期签订了会展保险合同,损失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我们买车的时候会买车险,为了身体健康会买健康险,这类保险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将会展活动的保险制度纳入会展立法,并将其作为举办会展活动时的常规制度,对主办方、参展商等主体均有利。(www.xing528.com)
第四,线上会展长效机制和生态机制。线上会展是疫情背景下会展业的一个新出路。但是,现在的信息技术还不能够广泛应用于线上会展活动,例如5G通信技术、8K超高清视频技术等,由于成本过高,许多会展活动并不会采用。一般的会展活动,要真正做到线上举办,或是线上线下融合举办,会面临诸多技术问题、协调问题以及机制问题。线上会展活动不仅在疫情特殊背景下有意义,在疫情常态化或疫情结束以后,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还需要探索一种可以真正长期运行或生态运作的线上会展管理机制,并将其纳入地方会展业立法。
第五,《民法典》中的隐私权与大数据保护。现在国家强调数字经济,会展业立法应当确立与数字经济有关的一系列制度。会展活动的数字化越来越明显,会展大数据成为老生常谈的术语。然而会展业的大数据是否有水分?这一点有待商榷。当我们用数据驱动会展活动的时候,这个数据是不是有效数据?会展业的发展,绝不能靠虚构数据,需要真实客观的数据。另外,在采集数据时是否注重了合法性?这是非常基础但重要的工作。所以现在数字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更提倡精数据。数据越精确,对会展活动的指导就越准确。随着大数据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隐私权和大数据的保护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对隐私权和大数据的规范也应当纳入会展业立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