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分享的是《民法典》与会展业立法。《民法典》的通过是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1990年《德国民法典》再到2020年《中国民法典》,从大陆法系视角看,我们能够看到《民法典》对人文和人性的关怀。《民法典》的通过不仅仅是法学界的大事,它还是上升到政治层面依法治国的国家大事。《民法典》体系庞大,总共有七编(除“附则”外)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内容被《民法典》覆盖的法律,例如《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就会被废止。
《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比较复杂,对会展业立法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对于会展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指导作用。在《民法典》当中,至少有两条基本原则值得会展业立法借鉴。首先是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不仅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而且越来越成为我们生活的指导性原则。就会展法来讲,生态文明原则应当体现在举办会展活动的全过程。以场馆和交通为例,场馆及周围是否影响了居民的出行和生活?是否造成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会展场馆中有大量废弃的矿泉水瓶和废纸,这些都不符合生态文明原则。中国会展场馆的建设体量是世界一流的,国家也明确要求会展场馆的建设要秉持生态文明原则,《民法典》也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因此,绿色原则(生态文明原则)应当作为会展业立法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会展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有效避免会展活动结束后垃圾遍地的情况。其次是诚信原则。会展活动存在许多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例如盗用知名会展品牌现象。如果这样的现象发生在国际展会上,不仅对会展业,甚至对整个中国形象都是一种抹黑。所以诚信原则将来也一定要写入会展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这两项基本原则是会展业立法可以借鉴的。(www.xing528.com)
第二,《民法典》对会展业立法的制度建设影响。首先是涉及会展合同的合同法制度。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大量的会展活动被迫取消或延期。会展活动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会展合同链条的闭合,所以每一场会展活动都会涉及大量的会展合同。在疫情背景下,当会展活动被延期或者被取消时,会展企业和其他相应的会展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怎么办?合同需要变更还是终止?能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和“情势变更”条款?《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对于这种情况给出了答案。其次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法典》并没有明确写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明确了知识产权的“7+X”范畴(即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会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需要《民法典》,更需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制定更加专业的会展知识产权法,所以会展知识产权立法更应该加强。商务部2006年草拟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后来修订版征求过社会意见,但是一直没有出台。展会知识产权或者会展知识产权一直是会展法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会展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展品本身的知识产权,还涉及会展品牌的知识产权。上海的会展立法对二者有较明晰的区分。再次是会展大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中明确写入了保护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会展企业在举办会展活动时,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这些资料如何管理?如何运用?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给出了比较好的范例,例如新加坡。新加坡的会展业非常发达,且十分重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才会对会展业的发展起到真正的、良性的促进作用。最后是会展法律责任的承担制度。《民法典》把侵权责任也纳入其中。实际上,在办展会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侵犯的是一个品牌的权益,也可能侵犯的是一个主题的权益,甚至可能侵犯的是一个口号的权益。但是对一般的观众或者一般的展商而言,可能区分得不那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侵犯的主体适用侵权责任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个制度需要内化到地方会展业立法当中,而不是简单地照搬。
以上是我要分享的第一个方面——《民法典》对会展业立法的一些有益启示,分别是两个基本原则和四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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