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相比,《民法典》用一章共七个条文做出规定。第七章标题由“损害生态环境责任”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全面提升了生态责任的要求和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的侵权行为做出了全面突破性的法律责任新规定。
首先,《民法典》弥补了《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的缺陷,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引入并确立了生态修复责任。生态修复责任是民法中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在环境法中的责任表达。修复生态环境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确定并被置于责任方式首位。此次《民法典》再次确立生态修复责任,意味着生态修复责任完成了螺旋式发展。根据《民法典》1234条,经有关机关和组织请求,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若在期限内未修复但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www.xing528.com)
再次,确立生态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设置了相应的门槛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在客观上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明确了生态损害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包含损失以及评估损害等一系列有关费用。从损失和费用计算看,这一部分涵盖范围和惩罚力度较大,当然这些费用并没有明确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是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个费用应当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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