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内容与生态环境关系最紧密、影响最直观,不仅直接规定了诸多生态条款,而且有诸多其他辅助条款,共同构成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添附等绿色法律制度规定对会展业生态系统的构建缺少直接借鉴价值,因此,《民法典》中第288—296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第274条、第286条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公共环境的规定,对会展业物权生态化缺乏直接映射意义。
物权法律制度与环境法律制度的融合以及在物权法中引入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生态环境及其要素主要以物或财产身份出现,因而作为财产法之主干与根基的物权法在环保方面亦具有基石性作用。对会展场馆建设具有重要借鉴和执行意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239条和第294条。关于建造会展场馆,第239条提供了建筑物遵循绿色原则的基础: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对已经建成的会展场馆,在使用中必须遵守第294条关于固体废物和有害物质排放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对场馆租借方而言,租借方遵守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受场馆方限制。《民法典》第326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www.xing528.com)
生态文明不仅载入物权法中,而且载入《民法典》合同编中。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就承认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设定保护环境的义务。如今排污许可权交易、水权交易等绿色合同已经非常普遍。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篇幅最多的一编,共有526条。其中,《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生态文明的保护。《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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