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态文明原则缺失相比,地方会展业立法中对涉及会展物权与合同的生态文明规定要丰富得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针对性和条理性有所欠缺。
地方性法规最初对会展物权和合同生态化问题规定较为简单。《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以市、区县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当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实际上是对会展活动和会展合同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考虑举办会展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42条提出会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迅速清理现场并恢复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则更侧重于对于会展场馆的绿化要求,第27条规定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要求,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
在初步规定会展活动环境基础上,明确提出“绿色会展”和“绿色场馆”。《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19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推行绿色采购,选用绿色原材料和绿色包装物,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低碳环保技术。”该条例明确提出“绿色会展”,不仅围绕绿色场馆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环境保护要求,而且涉及绿色采购等合同生态化问题。2020年《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第22条也提出了“绿色会展”,要求使用环保技术和环保材料。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环保节能技术。在会展活动中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和低碳技术,采用可循环再生材料。(www.xing528.com)
在“绿色会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绿色会展标准”。上海市对绿色会展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政府、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等各方主体都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20条规定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该条例第36条提出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妥善处理废弃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废弃物的分类和收集、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根据该条例第42条,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而且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等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第14条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会展生态体系。以绿色科技为动力,支持绿色场馆建设,发展会展业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与绿色服务。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推动绿色会展相关标准的制定。该条例很明显对绿色场馆等物权法律以及绿色采购、绿色搭建和绿色服务等合同生态化法律提出明确要求,并提出了绿色会展标准建设。
综合以上地方性法规关于绿色会展的规定,很多内容都关乎物权生态与合同生态问题,但是因为规定笼统,缺乏条理性,也仍然有很多内容缺乏规定,本质上这是会展法治理论薄弱的一种体现。例如,尽管这些条例使用“绿色”或者“生态”术语,希望一网打尽关于会展生态文明的问题,但是仍然没有条例涉及旧有场馆、原有场馆和废弃工业厂房的改建扩建问题,这是会展物权规定的较大缺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