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被写入《民法典》中,这为地方会展业生态文明立法吹响了号角。地方会展业生态文明立法原则的上位法可以体现为两个层级和三个向度。两个层级为宪法和中央立法,包括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以及中央立法中《民法典》《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三个向度是分别为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保护的规定、中央立法中《民法典》等法律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以及我国《环境保护法》为代表的生态文明专门法规定。本文只讨论《民法典》生态文明规定对地方会展业立法的影响,这既是地方立法贯彻执行《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会展业创新立法的表现。
生态文明被写入《民法典》一般称为《民法典》的绿化或者生态化即“绿色民法典”,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理念。《民法典》的生态化代表了人类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视。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视角看,《民法典》的生态化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沿着环境保护的轨迹,梳理学者在《民法典》生态化过程中的研究成果,不仅能够贯彻落实《民法典》生态文明体系建设,而且能够为地方会展业生态文明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生态文明研究可以从民法和环境法两个部门法切入,殊途而同归。生态文明被写入《民法典》体现了民法与环境法的价值关联,是对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民法基本体制的纠偏和补救(刘超,2018)。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涉及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制度(吕忠梅,2000)。陈海嵩(2017)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属于民法典中的“转介条款”,使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范通过技术化装置进入私法,从而实现《环境保护法》与《民法典》的紧密对接与有效互动。吕忠梅(2018)则从立法指导原则的角度进一步阐释了该互动机制的具体构建方式:一方面,通过确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环境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将可以体现为个人权利的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成为个人环境权益。(www.xing528.com)
生态文明原则是否可以成为《民法典》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曾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包含该原则。赞成者围绕生态文明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从多视角论证:吕忠梅(2018)从各国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属性与分类出发进行阐述,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是体现核心理念和价值的本位性原则,也可以是体现民法核心价值与社会化需求之间相互沟通的平衡性原则,生态文明原则无疑属于后者。樊勇(2019)认为生态文明原则作为一项外源公共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是禁止违反法律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明文具体类型,它引入了生态环境这一新的维度形塑私人自治的边界。张广良(2020)从原则功能、适用领域、法律效果、标准及正当性等多层面对生态文明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比较,认为生态文明原则具有特定的适用领域、标准与功能,体现了高标准的价值追求。
会展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研究刚刚兴起,但是依据《民法典》进行的会展业生态文明立法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在立法实践中,目前我国地方会展业立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原则和制度的确立还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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