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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上的革新与重建:拨乱反正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体系的多元性也不意味着刑法权威的降低。实际上,刑法典的权威性更多的取决于效力位阶、相对稳定性以及规范的实质有效性等方面而非刑事法律部门内的“一家独大”。而规范的实质有效性是指刑法典具有调控社会生活的现实机能,没有因自身立法缺陷或者社会生活变动剧烈等而形成明显的“法条虚置”现象。这也进一步说明,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和刑法典的权威性没有必然联系。

理念上的革新与重建:拨乱反正

前已述及,立法规范模式的多元化与法律适用的混乱性没有必然联系,立法规范模式的多元化无损刑法典的权威。另外,立法规范模式的多元化也不意味着立法的随意性。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固然在制定、通过和修改程序上享有刑法修正案不能享有的“便捷”,但是这不等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的出台是随意的,作为对公民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罪刑规范,无论是单行刑法还是附属刑法都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出台,应努力避免过去那种经验盲动式的立法习惯。立法体系的多元性也不意味着刑法权威的降低。实际上,刑法典的权威性更多的取决于效力位阶、相对稳定性以及规范的实质有效性等方面而非刑事法律部门内的“一家独大”。宪法法律部门内虽然也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立法法等众多宪法性文件的存在,但从来没有人质疑宪法的地位,同理,刑法典由于存在总则性规范,同样对其他刑事法律具有强大的统摄力。而规范的实质有效性是指刑法典具有调控社会生活的现实机能,没有因自身立法缺陷或者社会生活变动剧烈等而形成明显的“法条虚置”现象。当然,为实现这一点,能纳入刑法典的都应当是,而且只应当是对公民基本生活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罪刑规范、调控的社会关系相对固化的罪刑规范。即便我们目前所有的罪刑规范都统一到刑法典中,但实际的司法运作更依赖于司法解释,甚至到了只依赖于司法解释的地步。这也进一步说明,立法模式的多元化和刑法典的权威性没有必然联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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