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的安定性维护的是国民的信赖利益。作为一国部门法代表的刑法典,它是诸多刑法规范的承载者和外部表现,它除了具有具体刑法规范的规范机能和社会机能之外,还产生了超越具体刑法条文和刑法规范的特有价值,这就是刑法典的安定性机能。如前所述,任何刑法规范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安定性,但是刑法典的安定性要求更为显著。刑法典的地位虽然比不上宪法,但由于刑法典是部门法的基本法典,同时也是一国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更加上其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因而刑法典的任何一次轻微变动都将对公民的自由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刑法在推动和塑造基本的生活秩序、指示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具有重大作用。刑法典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人民透过刑法典,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刑法典频繁变动,则可能导致人们对刑法典的信赖感降低,对基本生活秩序判断的混乱,进而损害法律的规范功能。如果基本交易规则变动不居的话,势必造成市场交易的萎缩。刑法典承载的是基本的生活价值,其自身应当需要保持相对稳固,以保证公民对刑法的信赖。
从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到现在,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刑法、9个刑法修正案。自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计增加了38个分则条文,修改了96个分则条文,分别占1997年《刑法》分则条文的10.6%和27.4%,两者共占了1997年《刑法》分则的2/5。对于国家的基本法律来说,这样的比例已经很惊人了。当然,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考虑到我国目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频繁的刑法修订当然是为了满足打击犯罪的特定需要,一个内容滞后的刑法规范很难满足刑法的实质正义的要求。秩序维护功能低下的刑法典也难以获得人们真正的尊重。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将刑法规范的变动和刑法典的变动分开来看。刑法规范的变动来自于打击具体犯罪的需要,只要现实需要,增设和修改刑法条文就无可指责,具体的刑法规范追求的是刑法的实质正义,而刑法典则应当安定性优先。由于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相对严格,因而可能出现刑法典的更新节奏跟不上现实罪情的发展频度,造成立法的滞后,但是如果刑法典更新频率过快的话,又会影响到刑法典的安定性。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会更突出。如果两者的利益无法协调,那就要考虑将刑法典分立,因为频繁修订的条文表明刑法调整的某一特定领域还没有形成基本的生活规范,还没有沉淀出基本的生活价值,那么它就不适合放在刑法典中。我国对1997年《刑法》的大部分修改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可以预见,以后经济犯罪领域的条文废、改、立仍将十分频繁,这实际上预示了经济犯罪条文脱离刑法典具有可行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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