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其他部门法中规定了附属刑法规范。尽管立法机关于1998年再次出台了一部单行刑法,但是此后采用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使刑法典继续维持了统一性。1997年刑法修订采取的单一化的立法模式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是合理的。
1979年《刑法》秉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至于短期内即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的许多不适应之处,再加上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即进入了体制改革的新时期,社会关系变动剧烈,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社会治安犯罪复杂多变等因素,从1979年到1997年之间,立法机关采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模式来适应惩治犯罪的新需要。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其他部门法中规定了附属刑法规范。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了避免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多头存在造成的体系混乱和适用困难,立法者以制定一部“统一而完备”的刑法典为目标,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都吸收到刑法典中来。尽管立法机关于1998年再次出台了一部单行刑法,但是此后采用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使刑法典继续维持了统一性。
现在回过头来看,1997年刑法修订前颁布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都是在打击犯罪的迫切需要下出台的,完全秉持经验主义的立法风格,因而缺乏对刑事立法的整体的体系性思考,内容繁杂的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单行刑法之间缺乏照应,刑法内在体系混乱,刑法典的权威不断贬损,再加上司法人员在“找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惑,现实中确实问题丛生,因此建立统一的刑法典势在必行。1997年刑法修订采取的单一化的立法模式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是合理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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