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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的另一功能: 限制权力与应对反扑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典化的第二个功能是限制权力,这里的“限制权力”并非划分国家与社会关系意义上的限制权力,而是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再分配,实际上是一股政治力量对另一股政治力量的抗制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打击与限制封建势力的反扑则是法典制定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政治问题。原本为限制司法权力而设的法典,最后却受到了法官的青睐。

法典化的另一功能: 限制权力与应对反扑

法典化的第二个功能是限制权力,这里的“限制权力”并非划分国家与社会关系意义上的限制权力,而是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再分配,实际上是一股政治力量对另一股政治力量的抗制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前成文法的时代,法律规范是否存在由贵族进行具体化的解释,法律的内容只有少数人知道,“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不论这少数人是一个等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团体,或者一个僧侣学院,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21]。不成文法的出现是与法律制定技术以及法律传播手段的低下密切相连的,但是它的秘密性使权力的恣意行使具有了极大的空间,执行法律成为一项显赫的特权,奴隶主们沉湎于“临事制刑”的快感和“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幻想之中。这种做法在中西方都遭致了挑战。斗争的结果是,罗马共和国诞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中国春秋时期的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2],此举动其后被春秋其他诸国纷纷效仿,并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成文法时代。将法律公布于众,实际上压缩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权力,为地主阶级的政治成长提供了条件。

在西方,法国近代刑法典的诞生带有明显的新旧政治势力倾轧的痕迹。在思想上,法国刑法典是理性建构主义的产物。在这之前的数个世纪里,“人们所公认的一项原则乃是,君主或者其他的权力机构只能宣布或发现已经存在的法律,或纠正其间所隐含的对既存法律的种种滥用情况,而绝对不可能创制法律。只是中世纪晚期,经由主观构设而制定法律——亦即我们所知的立法——的观念才开始渐渐为人们所接受”[23]。但是打击与限制封建势力的反扑则是法典制定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政治问题。在中世纪,法律被认为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法律来自于上帝。一切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臣民,邦国还是市镇,都有同等的义务去维护它。[24]并且在中世纪的观念中,法律被视为国家的基础,法律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而非改变法律,任何与传统习俗、习惯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国家的统治职能变成了“司法性”的职能,[25]立法性的职能很难获得生存的空间,国王以法官的形象出现,中世纪的国家是司法治理的国家。法院不但是王权的坚定维护者,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还是封建势力的最后堡垒,法院的法官多是旧式的封建官僚或者直接由封建主担任。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巴列门”(Parlements)不但是王权的维护者,还是封建势力抗衡资产阶级的阵地。在法国大革命的血雨腥风中,出于涤荡封建势力、固化大革命的果实的需要,资产阶级特别看重法典的制定。约束法官,提高立法机关权威是法典化在政治上的主要意图。[26]“革命前法国法院的经验,使得法国法官们在解释法律的幌子下进行法院立法活动,因此,革命后的一些法学家坚持认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应该予以否定。”[27]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国1979年刑法典采用绝对确定法定刑的立法技术,“各种犯罪均作硬性规定,没有最高限与最低限之分,法官的职能实际上就是确定是否犯罪,若构成犯罪,即对犯罪者处以法典规定的刑罚”[28]。革命之前法国司法的黑暗,是所谓“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诞生的政治背景,限制封建主义法官的权力,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出现的政治意图,对法典确定性的崇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不过,随着封建势力在司法机关的影响式微,也因为法律确定性在实践中的破产,1810年刑法典终究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当时,除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刑法规范普遍规定细之又细,期冀以完美无瑕、没有缺漏的刑法条文来达到限制法官权力的目的。例如,1794年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编纂的《普鲁士邦法》为达到限制法官的目的,其条文总数竟然有17 000多条。一般的法律既无法获得政治上的权威地位,更无法承载如此之多的条文,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实在是当时立法者的最优选择。

当刑法典承载的革命使命随着革命硝烟的弥散而渐渐淡去的时候,法典又出现了新的价值。在形式方面,法典自成一体的逻辑体系,使其与政治、道德伦理宗教等社会因素相分离,并借此摆脱社会文化的控制而获得纯粹的形式,而这种纯粹的形式乃是法治主义的基石。[29]法治主义要求权力机关内部具有明确的责任分派,各司其职、互相制约。法典的存在固然限制了司法机关权力的过度膨胀,迫使司法机关从立法的权限范围内退出来,但是与此同时,它也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消除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侵入司法领地的模糊空间,这反过来促进了司法机关权力的成长。因此,“独立的刑法典,是刑事司法职权独立性的要求。”[30]法典“它所关心的是系统地制定法典和使法律趋于一致,并主张将法律交由一个力争公平、地方均等之升迁机会的、受到合理训练的官僚体系来执行。”[31]定罪处刑权从其他权力中分离出来,尤其是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促进了法官政治地位的提高与职业化的发展。法典打击了习惯、不成文法、行政机关命令等其他规范形式的地位,在分权体制下,法典限权功能逐渐过渡到授权功能。原本为限制司法权力而设的法典,最后却受到了法官的青睐。(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今社会,法典的政治整合与限制权力的功能被分散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中,法典在政治上的宣示意义已经大为弱化,因而不必过于偏好法典的形式美感,而应当根据时代的发展选择灵活机动的法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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