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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整合的重要性及其在成文法典中的体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法律,尤其是成文化的法典在政治整合中的作用获得了中西方的一体承认。只有以政权名义颁布的成文法典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任何乡规民俗和地方习惯法都达不到成文法典的政治整合力。虽然历代王朝的法典中刑法规范占据着绝对比重,但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刑法典一直到清末修律时才出现,这说明了政治整合其实是所有法典都具有的功能。在西方,法典的政治整合功能表现更为明显。

政治整合的重要性及其在成文法典中的体现

简单地说,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就是占优势地位的政治主体,将不同的社会力量,有机纳入到一个统一的中心框架的过程。[14]对于统治者而言,政治整合是消除敌对政治势力威胁,拉拢统治阶层其他政治势力,争取中间政治势力,并建立对社会有效统治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统治者建立自身统治正当性的过程。按照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政治整合有两种类型:①横向的政治整合,例如国家内部相互平等的政治领地的政治整合,或者国际区域内国家(邦国)之间的整合;②纵向的政治整合,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政府怎样消除次级群体“狭隘的忠诚”进入一种国家意识,形成多元一体的国家忠诚的过程,主要处理人们之间价值整合、行为整合、特别是“大众-精英”之间整合的问题。[15]传统中国具有漫长的帝制历史,成熟的、完善的国家体制早在2 000多年前就已经形成了,而西方社会从早期的城邦国家到后来的部落国家,再到封建的采邑制,一直没有形成绝对的统治权威(教会也许是例外,但是它统治的是人的精神而非肉体),这也决定了中西方政治整合方式的差异:传统中国是强制性的整合,是纵向的政治整合,而西方社会是契约性的整合,是横向的政治整合。但是,法律,尤其是成文化的法典在政治整合中的作用获得了中西方的一体承认。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服务于某一社会系统的整合目标。在传统中国社会,“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各地民俗民风的差异化造就了庞大而松散的社会体系。风俗习惯显然无法实现政治整合的功能;伦理道德虽然对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适用,并且具有相当的社会权威,但是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尤其缺乏强有力的报复手段,不为统治者所满意。为了保证对王朝的高度忠诚,以明确成文法形式体现的法律在贯彻国家意志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于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励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而以求定息争也。”[16]法律的目的,就是定息止争。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律”,主要以“刑”为主,任何涉及具体行为的法律律条都可能归结到刑事责任上,法律因而成为一种必要的恶。“刑法丑而不可罢者,以救弊也”[17],因为世上有弊存在,法律才成为必要的手段,运用这个手段就是以消极否定的方式抑制社会的异己力量,而不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鼓励社会各个因素的合作。[18]法律发挥政治整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①强制性,这本来就是法律的特点;②规范的同一性,即必须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整齐划一的规范;③稳定性,稳定性可以给人们的行为边界提供长期有效的可靠预期,恒常的法律规范带给人们的信赖利益是孤立的行政命令做不到的。只有以政权名义颁布的成文法典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任何乡规民俗和地方习惯法都达不到成文法典的政治整合力。臣民们借由对法典的遵从表达对统治权力的顺从与忠诚,于是法典又成为政治正当性的可靠保证,法典提供了政治正当性的法律基础,这当然是统治者所乐见的。每当一个新的王朝替代旧王朝而立时,颁行新的法典确立自身统治的正当性都是首要的大事。虽然历代王朝的法典中刑法规范占据着绝对比重,但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刑法典一直到清末修律时才出现,这说明了政治整合其实是所有法典都具有的功能。

在西方,法典的政治整合功能表现更为明显。早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大大缓解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开创了成文法的新时代。在罗马帝国时期,系统的成文法典的编纂没有发生在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而是发生在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的衰败时期。带着恢复往日罗马的荣光的崇高政治理想,优仕丁尼皇帝主持推动了法典编纂运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上的进一步体系化与逻辑化似乎并不是法律系统自身的内在要求,而是因应于在分裂中渴望统一的政治需要;而法典编纂的最高目标亦不是法律自成一体的系统自足,而是服务于统治者建功立业的政治抱负。[19](www.xing528.com)

在法国,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的激荡岁月不但葬送了封建王朝及其旧体制,还在革命的浴火中诞生了一批具有时代转捩意义的法典,其中也包括1791年《法国刑法典》与1810年《法国刑法典》。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规范,刑法渊源主要有罗马法宗教法、地方习惯法、法院判例、学者的权威著作以及国王的辞令等。革命初步胜利后,法国制宪会议于1791年先后颁布了两项法律,从而构成了第一部完整的、统一的刑法典。通常认为,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789年《人权宣言》一道,构筑了相当完整的近代资产阶级刑法体系,对其他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和影响力。[20]可见,回顾法典化的历史,作为中央集权、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标志的法典在新王朝、新政权诞生之初往往表现最为明显,法典在忠实履行政治整合功能的同时,也和政权的命运共同进退了。

无论在中西方,法典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社会的团结和稳定,不是促进社会的流动和发展,它是将既得利益合法化的手段,不在于增进人民的福祉。同时“法外有法”、“法外开恩”的现象表明未在法典规定范围内的行为仍可能受到处罚,在法典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受到处罚,但是,法典至少为国家对犯罪的惩处提供了部分规范性的权力,因此,法典也成为国家统治正当性的一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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