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规范模式的概念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是指由不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形式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形式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立法规范模式的概念也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实际上,立法规范模式与法律(形式)渊源的关系密切,法律的形式是立法规范模式的基本元素。法律规范附着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承载法律规范,由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法条构成的外部表现方式,即为法律渊源。就刑法部门来说,在奉行成文法主义的国家,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在判例法系国家,判例也是刑法渊源的一种。因而所谓刑事立法规范模式,是指刑事立法过程中采取何种法律形态来表现刑法规范的体系结构。刑事立法规范模式实际上涉及的是刑法典和其他刑法渊源之间的关系,并因此有一元和多元的规范模式之分。如果在刑事立法中仅采取刑法典形式的,即为一元的刑事立法规范模式,代表国家为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条即开宗明义: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由本法典构成。规定刑事责任的新法律,应列入本法典。[5]如果在刑法典之外,兼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其他法律形式的,就称为多元的刑事立法规范模式。多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日本。现行德国刑法典渊源于1871年5月15日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二战之后在原英美占领区的基础上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始了“纯洁”刑法典,清除刑法典中纳粹制度残余的运动。196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改革法对刑法总则进行了彻底修改,其后又颁布了数部刑法改革法,并导致西德立法机关于1987年颁布了新版本的刑法典。两德统一后,又对1987年颁布的刑法典做出了若干修改。根据1998年的第六部刑法改革法,德国又颁布了新版本的刑法典。在刑法典之外,德国还存在着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例如1974年的《少年法院法》、1974年的《军事刑法》、1975年的《经济刑法》等,这些法律因为各种技术原因没有纳入到刑法典中。显然,一元模式保守、单一而封闭,但是刑法规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多元模式灵活、多元而开放,但是刑法规范的权威性显然不及一元模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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