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之所以是共识,在于它代表了主流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共识之所以能够生产合法性,在于它形成于协商与妥协之中,并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础之上。因此共识不但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应具有充分的协商性。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本来就是立法进程的四重变奏。立法者如果想将民意塑造成立法的道德资源而非仅仅是具有动员效力的政治话语,就必须将民众外化为独立的立法参与力量,其标志就是具有独立的立法参与规则。“民众的同意是民众经过理性的思考与判断,通过民主程序与制度规则,自主自愿地向政府表达出来的支持性(或认可)的政治态度与心理倾向。”[28]改革开放以来,“民主立法”是我国民主进程的重要方面,引导民众参与立法也是当前立法民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走群体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形式……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提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年立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除了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这是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成分,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在《刑法修正案(七)》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它能够全面、公开地收集立法信息、防止信息偏颇、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代议制的缺陷、能够促进决策的谨慎性、提高立法质量、能够更好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等。[29]犯罪与刑罚问题直接面对公民的基本人身、财产与民主权利。刑事立法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有助于打破立法过程与立法决策封闭性,这点是需要肯定的。但是同时应当看到,在我国民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化程度不高,民众与立法者之间的“互馈”性依然不足。在民众、专业法学者与立法者就某些刑法问题的态度分歧较大时,最终的解决方案往往依赖于立法者的“独断专行”,这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入罪的问题上表现得尤其充分。如果没有对民众参与立法做制度化的保障,所谓的抽象共识则很容易变为立法者的一种“叙述策略”,抽象共识失去了对立法正当性的应有支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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