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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群众共识代替人民共识以优化互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的媒体报章习惯将“人民”与“群众”合并称为“人民群众”,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意义截然不同的词汇。立法者有意无意混淆“群众”与“人民”概念的后果是,将“人民”具有的生产合法性的功能转嫁到不具有生产合法性功能的“群众”身上,进而以立法者与群众之间抽象共识的存在来确证立法的政治正当性。

用群众共识代替人民共识以优化互动

在诸多民主实践方式中,全体一致同意原则虽然是最理想与完美的立法形式,但也是最不现实与最不经济的立法模式。这不但源于全体一致同意的实现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完全实行下去其代价将难以承受,还在于完全一致原则最终会导致“少数人有权否决多数……其趋势就是出现使多数人的意见服从少数人的意见”的现象。[24]因此现代法治国家虽然将人民的一致同意作为国家权力的来源,但是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中又努力排斥一般民众的干扰。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恰恰是国家统治策略权宜性的体现,立法中的抽象共识也不例外

我们的媒体报章习惯将“人民”与“群众”合并称为“人民群众”,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意义截然不同的词汇。“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又是一个集团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可能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西方古典政治作家笔下的“人民”(demos,populus)有时指城邦的“公民群体”,有时指“普通民众”,有时指“穷人”、“多数人”,这都是具体的权属概念,而在抽象意义上使用人民的情况并不多见。[25]但是进入17世纪以后,随着“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观念的确定,“人民”的含义得以扩充,尤其是形成了抽象意义上的“人民”概念。[26]事实上,“人民”并不存在于任何有限的意义上,他们只是政治话语的一种声音,是在政治话语的质问中存在的一种文体、一种主体性或一种主体形态。[27]相对而言,“群众”则是具体的“人民”,“人民”是抽象的群众,人民的组成元素是抽象的“人”;“群众”虽然也是集合概念,但是它的组成元素则是具体的“个人”。显然,只有作为一个道德整体的“人民”才可能成为政治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承载衍生国家权力的政治功能。人民是抽象的政治的概念,它似乎虚无缥缈似乎又真实存在,“人民”的内核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和涵摄力,政治国家本身可以掌控对“人民”的界定,“人民”归根结底不过是政治国家为说明权力来源而虚构的符号;但是,“群众”具有具体的组成元素,是真实的存在,“群众”无力负载和替代“人民”的道德内核,不具有衍生国家权力的政治功能。人民是高尚的、整体的,群众则是蒙昧的、混沌的、不明真相的,故而西方国家鼓吹“主权在民”,我国宪法宣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却从来没有“主权在国民”或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群众”的提法。立法者有意无意混淆“群众”与“人民”概念的后果是,将“人民”具有的生产合法性的功能转嫁到不具有生产合法性功能的“群众”身上,进而以立法者与群众之间抽象共识的存在来确证立法的政治正当性。由此存在的风险是,立法者可能一方面依托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构筑法律的权力来源,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立法进程中又有意限制民众的影响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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