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细细考究笔者所建构起来的“抽象共识”与“具体共识”的概念,两者似乎并不处在同一言说平台之上。在表现形式上,抽象共识形成于媒体、舆论与立法者的互动之中,源自于立法者对某种民意观点的关注与重视,表现为立法者对民众呼声的认可与赞赏;而具体共识形成于具体法律的表决程序,是立法程序正义的直接体现形式。抽象共识的道德基础是民意(will of the people),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人们对一个较大问题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与意愿,抽象共识的内容往往流于粗糙,大约无非是“是”与“否”、“支持”与“反对”,抽象共识主体的集团性、大众性特征也导致其难以形成更为精细化的意见,与此同时,抽象共识又往往导源于某个具体事实,然后在共识的扩散交融过程中逐次扩大。例如由一两起交通事故得出醉酒驾驶一定危害巨大的结论,又由醉酒驾驶危害巨大导出刑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结论。抽象共识的民主基础则是一种大众民主的观念。与此相对,具体共识的道德基础是正当立法程序,民主基础是代议制民主。可以说,抽象共识与具体共识是刑事立法民主化的两个面向,它们具有共同的生成民主合法性的机能。
前面说到,共识概念柔化了传统权力结构中的刚性特征,强化了权力的可接受性,以及降低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紧张特质。那么作为共识的下位概念,“立法共识”还具有另外一个特征:生成合法性。立法作为一项权力运用活动,当然带有权力的所有特质,由于立法的产物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律规则,因而立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国家的生命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20]之所以这么讲,就在于立法权能够生产规则,“规则是合法性的根本性的基础,在一切不同的社会形态之中,规则都是合法性的首要源泉,它主要由一套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伦理体系构成。”[21]在以规范治理为特征的现代社会里,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蕴含着权力的来源以及权力的正当性依据,这当然也包括立法权力。它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或者委托,并且必须表达人民的意志,只有这样权力的运用才是正当的、合法的、有效的。“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22]立法共识能够产生规则的正当性,这一点正是被立法者看重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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