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民粹主义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纷争和混乱迫使西方国家许多学者开始反思这种现象,而有些国家也在努力抗拒民粹化对立法活动的影响。民粹化现象在德国的影响力就比美国小得多。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①媒体的自律。在德国,传统犯罪的报道规模要比英国小得多。与犯罪有关的新闻在报纸、广播与电视报道中只占很小的比重,也因此而受到较少的政治关注。[130]②对刑事司法体系的较高信任。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德国人对犯罪的恐惧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与此同时对刑事司法体系的信任度则很高。[131]③人们对法律精英的尊重。在德国,人们对刑事司法专家和法官有很高的信任与尊敬,德国的法学教授们在20世纪60年代刑法典的修订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32]换作在英国或者美国,如果有关政策制定者会定期咨询法学教授的意见并对他们及他们的权威保持尊重的话,这种念头甚至会让绝大多数观察者受到惊吓。[133]
通常而言,政治精英、法律精英和社会民众构成立法的三方主体结构。社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并为立法提供政治合法性,政治精英发起或者接受立法动议、推动立法进程,法律精英为法律草案文本提供专业化帮助。允许民众就立法活动表达诉求,不仅是由民众作为法律的主要适用对象而言,还由立法权的来源以及适用目的决定的。刑罚民粹主义是民众践行直接民主观念的一个极端表现形式。以美国三振出局法为例,民粹主义者能够将三振出局法变成现实,除了民众狂热性的支持外,还源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立法动议程序。动议程序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1911年修改时确定的制度,是直接民主制的一部分。该程序意图在政府不愿意或者不能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时候由人民直接采取行动。人民可以依靠动议程序通过政府不愿意通过的法律,也可以否决政府通过的不正当程序。因此,对刑罚民粹主义的批判不能离开特定国家的政治结构,尤其是法律制定过程的特点。在立法程序中,应当坚决摒弃民粹的影响,但是对其体现的直接民主思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重视。一定范围的直接民主更能符合民主的本意,因为它更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民粹主义立法的最大问题,恐怕在于它侵犯了法律精英的专业化领地,损害了法律的内在价值和逻辑合理性。(www.xing528.com)
在我国,随着民众政治的进步以及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开门立法”成为时代的趋势和潮流,也是立法机关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扩大法律的正当性基础的举动。刑事立法领域也不例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予以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决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方面于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会之日即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及其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向中央政法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城市、高等院校、学术科研机构等发出征求意见函,广泛征集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意见。[134]类似举措也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审议过程中。立法尊重民意当然是进步的表现,但是也应当防范因突发性事件而应激性立法,为迎合民意而情绪性立法和政治性立法。应当努力探索政治精英、法律精英和民众三方的沟通机制,在保证立法民主性的基础上,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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