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高度竞争的社会里,矛盾频现,压力增多,就连突发性事件也出现常态化的趋势。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涌现,而政府的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却相对有限和恒常,立法机关同样如此。立法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与制约,需要反复的酝酿、协商,经历多轮的辩论、审读,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情况下进行表决,最后由立法机关首长、政府首脑或者国家元首签字生效、颁布。立法程序的严格限定性有两个方面的价值与意义:①保证立法的品质和素质,提升立法结果的科学性;②保证各方利益团体的多元互动,实现立法活动的正当性。但是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问题被提上了立法议程,而有些问题则没有?或者进一步地追问:立法者是如何决定、筛选哪些问题应当被立法解决呢?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各种挑战,但政府应付挑战的资源是有限的,这些资源既包括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也包括注意力资源。换句话说,在具体决策之前,政府不得不做出抉择,对处理哪些挑战有所取舍。[45]在此过程中,决策议程的设置对决策行为及其结果就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被决策议程分流的事情就被剥夺了可能具有的政策价值。因此,能否影响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固然是权力的一个方面,但是能否影响议事日程的设置则是权力的更重要的另一面。[46]一般来说,公共政策问题认定的途径主要有:“政治领导人、利益集团、大众传媒、突发事件以及广泛的民意等。”[47]政治领导人和利益集团是体制内的力量,他们有法定化的权力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常态化的,而大众传媒、突发性事件和民意则是体制外的刺激力量,他们对公共决策的影响虽然具有偶发性,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干扰政治领导人和利益集团的判断,政治领导人与利益集团是传媒与民意作为于立法的杠杆和桥梁。尤其是在标榜民主的社会里,政治领导人与利益集团更乐意将自己塑造成为民意的代言人。
突发性事件能够变成公共政策的议程,媒体的作用居功至伟,可以说,媒体的影响力贯彻到从突发性事件到最终立法的几乎所有环节,下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过程来分析媒体对立法决策的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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