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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内涵及产生原因解读和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突发性”是指突发事件的发生非常迅速,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突发性”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突发事件的出现具有极大的偶然因素,事前没有任何的征兆。突发性事件是社会民主参与机制不足的代偿性反应。[15]社会生活结构的变迁也是突发性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突发性事件虽然可能是社会矛盾在个别地区和局部范围相对激化的表现,但是在现代媒介的传播下,往往表现出了全局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突发事件的内涵及产生原因解读和优化方案

突发事件是指在一定社会时期集中出现,并受到社会较大关注、带有普遍性的社会事件。本书所称的“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与“突发性公共事件”通用,但是在若干地方含义有所扩张。大致而论,突发事件具有两个特点:①突发性。“突发性”是指突发事件的发生非常迅速,出于一般人的意料。“突发性”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突发事件的出现具有极大的偶然因素,事前没有任何的征兆。2005年6月26日下午,安徽池州市的4名乘车者与行人刘某发生争执,将刘某殴打致伤。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汽车撞人纠纷。然而该消息在当地进行不实传播后,到当天晚上,已经发展成为一起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武警和民警受伤,4辆车被毁,派出所被砸,一超市被抢。其二,正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偶发性,从而给社会预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加剧了事件的破坏性和影响力。②广泛性。所谓广泛性是指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域和人员较多,往往带有全局性质,并且与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息息相关,而此种利益相关性又引发了更多的关注,不但刺激了突发事件更加白热化,也使得某些突发事件具有恒常性的特点。

当然,如果我们认可事物之间都是普遍联系,凡事有因必有果,有果必证因的话,那么所谓的突发性事件并不是偶发性存在的,它是某种深层次社会关系之于社会生活的镜像,正如同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不过是永不停歇的地壳运动超越某个临界点的自然反应一样。地震也许不是天天有,但是地壳却从来不会停止相互挤压与碰撞。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合力作用下的结果:

(1)突发性事件是社会转型引发的基础性矛盾的必然反应。改革开放不但释放了中国民间潜藏的巨大社会能量和主观创造意识,也带来了多元主体并存、多元利益交织、多种思想碰撞的全新格局。社会的整体结构、经济结构、资源结构、身份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政治上,我们努力摒弃传统的人治思维,努力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努力构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的新型和谐社会;在经济上,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国家人”向“自主人”的转变。个人成为社会生活的独立主体。社会的同质性进一步削弱,异质性进一步增强,以增强超稳定性为目的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逐步失灵。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意识被唤醒和强化,他们必然发出权利表达的要求。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又是永恒存在的,竞争与冲突不可避免。

(2)突发性事件是社会民主参与机制不足的代偿性反应。代偿效应原本是一个医学词汇,它亦称代偿作用,是指通过加强某一器官或者组织的功能以适应或者补偿生理或者病理情况下需要的一种生理现象。执行代偿功能的组织或者器官不仅功能加强,并伴有体积增大。如体力劳动者因适应劳动的需要,四肢肌肉变的肥大、结实,收缩力加强;动脉主干阻塞时,供血功能由扩大的侧支循环来进行代偿等。传统的社会参与机制的缺失,大大刺激了网络的社会参与性,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网络中都多多少少地存在,我国也不例外。公民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是否完善是检验社会的民主体制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准。依照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公民个人出让权利组成国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和国家达成某种契约,国家以保障人民的福祉为宗旨,人民未授予的权利国家不得行使。虽然社会契约论的最大弊端是不可实证,但是它对建构国家与公民的权利界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方面还是有很多积极意义的。现代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承认主权在民的原则或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应该看到,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发展趋势已经从“保障人民权利”变为“与人民分享权力”,即尽可能地扩大人民权利的范围到鼓励、支持人民尽可能多地参与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人民主权原则。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时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强调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虽然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步由渠道拓展到权利保障转变,但是在很多地方和很多方面,公民参与制度仍然显得非常不足。公民参与制度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的社会参与。如果正式渠道中公民参与制度不健全、协商机制缺失,相关的利益冲突方缺乏有效的制度缓冲机制,必然迫使社会公众采取过激的维权手段。另一方面,民众的现实经验认定了“闹”能制造一种压力场,进而改变顺理成章的格局,甚至达成难以平衡的利益。[15](www.xing528.com)

(3)社会生活结构的变迁也是突发性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最近几年醉酒驾驶案件发生的频繁,很大程度上与我国进入汽车社会的现状有关。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信息,截止到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19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占机动车总数的45.88%。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消费需求十年来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从2006年到2010年,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年均增加951万辆。2011年1月到8月又增加了983万辆。[16]按照一个国家中100个家庭拥有20辆汽车的标准,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17]但是整个社会,包括城市规划燃料供应、道路建设、停车场建设以及汽车文化、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18]根深蒂固的饮酒文化、巨大的汽车拥有量,再加上交通建设方面的滞后,成为醉酒驾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社会背景,同时它也表明了对醉驾的治理必须依赖多层次的综合性社会治理措施。

突发性事件虽然可能是社会矛盾在个别地区和局部范围相对激化的表现,但是在现代媒介的传播下,往往表现出了全局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那么能够影响甚至最终改变刑事立法的突发性事件,无一不保持着极高的曝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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