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Legitimacy)在西方语境中是一个含义异常丰富的概念。综合《韦伯斯特辞典》、《牛津英语辞典》、《科林斯英语辞典》等的解释,可以找到有关“正当性”的13种解释:①在法律意义上,孩子与他们的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②根据法律或习俗获得的称号或身份,严格按照继承原则承袭王位的君主所具有的统治权利;③符合社会认可的规则与标准;④合法出生的孩子;⑤符合法律或原则的主权政府;⑥符合规则或原则,合法的(lawfulness);⑦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⑧符合既有的行为标准;⑨正确的或有为人们所接受的理由;⑩有理由的或有效的;⑪符合法律或法律所认可;⑫与电影、电视和歌舞相区别的严肃戏剧;⑬宣传或显示出是合法的。上述概念中,第1、4、7项是正当性的原始含义,第12、13项是前者的衍生含义,它们不在法律和政治哲学的概念范畴内,从上述列举也可以看出“正当性”概念的繁复性。
从词源学上看,正当性(Legitimacy)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词根为古拉丁语lex(法律),其原型为legitimus,意思是“合于法”,其原始含义就是确定在法律意义上,孩子与他们的亲生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是指“合法出生的孩子”,后来才引申出政治含义,指根据法律或习俗而获得的称号或身份,严格按照继承关系承袭王位的君主所具有的统治权力。[13]古代东方世界虽然没有发展出西方有关“正当性”的严密的逻辑体系,但是它在政治世界中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低。《诗经》中记载:天命玄鸟,降而生商。[14]《诗经》这句话隐含着的两层意思:①商族(朝)的出现,是上帝(天)的安排,商朝统治人间是天命、是神意,具有至高无上性,神圣而不可侵犯;②商族是玄鸟的后代。玄鸟又称朱雀或者凤凰,是四灵之一、百鸟之王,原本有阴阳之分(雄者为凤,雌者为凰),但是后来因和龙相配而变成至阴之物。商族的血缘具有无比的高贵性,它代表了上天在人间的统治。因此,商朝就在自身起源的神幻色彩中,确定统治的合法性。后世的周朝为了推翻商朝的统治,不断渲染甚至污蔑商纣王统治的残暴和人品的低劣,表明他已经被上天所抛弃,[15]以此表明自己作为臣子造反的合法性。到了春秋时代,《左传》中仍然记载:“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6]戎者,兵器,引申为战争,是指国家依靠有组织的暴力抵抗外来侵略,保护国家的安全,这是政权存续和发展的现实条件。祀者,告慰天地、祭祀祖先,向臣民表明与上天的联系,进而为政权提供必不可少的合法性基础。这说明,最早的权力正当性观念就是“权力神授观”。(www.xing528.com)
国家的权力来自上天的授予,立法行为自然也是上天的意志安排,神意观念不但证明了权力的正当性,也证明了法源的正当性。但是在西方社会,这是通过更为直白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典是神的直接产物,人世间的立法者不过是将神的意思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而已。在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有这样的描述:万有之祖梵天编制了法典,教给万有的创造者摩奴,摩奴通过大仙跋梨术将法典宣示给人们。[17]同样,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的柱子上,并且有一幅表现汉穆拉比从太阳神手中接过法典的景象。“站在左边的汉穆拉比,从右边坐着的太阳神沙马什的手中接过法典。”[18]德国学者斯达尔(Stahl)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于俗界,是为国家。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犯罪人,命令俗界中之权力代表者(即国家),加之以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19]中国古代没有发展出严密的宗教神学体系,因此学术界就是否存在神定法而存在一定争论。[20]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同样有神权法的思想,只不过是以“天”这个抽象的价值符号来替代西方宗教世界中的拟人化的神,例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天命思想不但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而且还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21]将正当性诉诸神意或者抽象的自然理性是古典时代正当性的理论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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