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前文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状况表达了许多不满与质疑,但是这绝不表明本书的研究是批判性的、解构性的。作为本书研究背景的两点立法变化只是我国立法活动多维面向的一个侧面,正所谓爱之深而责之切,本书的研究中“解释”与“维护”的成分远大于“质疑”与“批判”,最终目的还是使刑法更好地发挥管理社会的功能,成为有效治理犯罪的手段。同时,本书的研究语境虽然是中国的,但是研究的视野却是世界的,域外刑事法治的最新动向,既可作榜样,更可作镜鉴。
就国家的角度而言,法律就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而刑罚则是其中分量极重的政策工具,刑罚的这一特性容易使国家患上刑罚依赖症。最近几年来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若干《刑法修正案》出现了明显的犯罪攀比倾向,各种行为争先恐后地涌入刑法典,以进入刑法为荣,以被刑法排斥为耻,表面上看它有违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实质上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而与此相伴的则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无能,“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48]造成的后果则是个人权利被侵害的危险加大以及其他部门法机能的萎缩。中国正处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我们面临着社会的诸多风险,而刑法的风险更甚于社会的风险。在中国刑事立法日趋活跃的背景下,需要重申刑事立法的国家立场。
“正当性(Legitimacy)”是本书的核心概念,也是本书对“立法的国家立场”的理论预设。在本书看来,不管立法者利用立法行为满足什么样的政治需求、实现什么样的政治意图,都不能偏离正当性的要求。本书选取了立法活动的四组独立性的范畴作为刑事立法活动中具体策略运用的实例,以此来表现刑事立法的立场。在立法的启动机制中,存在突发事件与刑事判例这两种事由;在立法的政策取向中,存在民粹主义和精英主义这两种取向;在立法的民主基础中,存在抽象共识与具体共识这两种观念;在立法模式的表现形式中,存在统一性立法和散在性立法两种模式。国家基于自己的策略与需求,有偏向性地裁取了各组范畴中的某一个事物,国家的立法立场就奠基在这些具体的立法策略上,而具体立法策略的组合共同丰富了国家的立法形象。(www.xing528.com)
此外,如果我们不把法律制度视为静止的事物,而当作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实践运作有机关联的过程,[49]我们还可以去考察刑事立法国家立场的形成机制,尤其是立法过程中多元主体的角色和作用。民主制度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立法的封闭性结构,而民主制度的扩展又促使立法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更具开放性的事情。尽管立法权还把持在少数官员或议员手中,但是实际上法律精英和社会公众已经成为立法活动不可忽视的主体,并占据了立法主体结构中的各自“一极”,他们在立法活动中可能经历了一系列的纵横捭阖,立法结果往往就是三方主体互动的结果。
因此,本书的结构框架可以用以下图表来表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