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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立场表达者的立法者意愿进行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者作为国家的一个机构分支和重要代表,是国家政治抉择的重要执行者,国家对待犯罪的政治立场借助立法者意志贯彻和执行下去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刑法越来越被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所使用。立法的正当性,是立法标准与规则的最外延,同时也是刑罚的最大限度。

国家政治立场表达者的立法者意愿进行优化

应当看到,不管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出现了什么样的新现象与新气象,唯一不变的就是立法者的主导性,应激性立法与民粹主义倾向无一不是立法者主导下的产物,因而对这两种立法现象的批评也就是对立法者的批判。如果想让立法活动回归到良性与理性的轨道,则立法者的支配性是无论如何不能忽略的。在刑事立法的发动机制层面,应急式立法以司法裁判者作为立法的源泉,立法是为满足司法者的现实需要而设(至于这是真实的需要还是虚假的需要则是另外一回事),应激式立法直接以社会公众作为立法的源泉,在这种逻辑的支配下,凡是社会公众有呼声和吁求的,立法必须有相应的联动,否则可能是立法的不作为,是立法的失职进而是政治上的失策;在刑事立法的智力供给上,专家理性立法将立法行为塑造成高度自闭的体制内循环的产物,并且把持了立法的智力通道与知识供给,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之间的斗争与合谋交错进行,立法获得推进,民粹主义立法实现了立法活动的开放性,立法由体制内行为变为社会化活动,丰富了立法的智力来源,实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却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如果说“犯罪是一种社会政治现实,而不是一个自然现象”[45],即国家可以依照自身偏好来选择拥有较多的或是较少的犯罪,将某些行为贴上“犯罪”的标签并将另外一些行为摘掉“犯罪”的帽子,那么我们也可以断定,国家围绕犯罪现象建立的一系列的规则体系(刑法刑事诉讼法)、权力机制(立法、司法)和话语结构(自由与秩序)也是为了实现某种特有的政治意向,就将这种“贼喊捉贼”游戏做圆满了。制造出一种犯罪,然后打击之,以此告诉民众,我(国家)依然有力。至于那种犯罪是否真正配得上犯罪,以及是否被有效打击并不重要。美国学者弗里德曼说:“确实,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经济也发生动荡,但不管是什么原因,态度的转变是清楚的。”[46]刑事立法从应急式到应激式,从专家理性式向民粹主义式的过渡,不仅仅是刑事立法技术方面的位移,更是刑事策略的转变。“在理性化的治理模式中,国家采用了类型化的治理模式,即不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所有的责任,而只是游戏规则的设定者、监督者和仲裁者,其目光从具体的个人转向便于治理的类型化的个人。正是在这种类型化的治理中,国家通过刑法,将惩罚的目光从具体的侵害事件转向侵害事件产生的社会效果。国家关心的不再是侵害本身,而是侵害可能影响的社会秩序。”[47]并且比过去更加依赖刑罚这种社会控制手段。立法者作为国家的一个机构分支和重要代表,是国家政治抉择的重要执行者,国家对待犯罪的政治立场借助立法者意志贯彻和执行下去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刑法越来越被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所使用。因此,只有透过立法者意志,我们才能真正发现刑事立法的国家立场。

由此,有关对犯罪之立法界限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对立法者(国家)犯罪化的政治意图的探讨。因而本书的主旨在于,探讨国家在对犯罪与惩罚问题进行理性化建构过程中政治策略的运用问题,即国家采用了怎样的技术手段确立对犯罪与惩罚问题的整体立场,从而奠定自身的正当性。事实上,本书既不关心刑事立法过程中国家的立场是什么,作为抽象的人格体,国家的立场总是令人难以捉摸的,甚至也不关心国家采取的具体策略与技术是什么,本书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厘定国家建构犯罪与惩罚过程中具体策略的边界,分析这些技术与策略是否符合立法的一般规律与法治化的标准,进而以一种迂回的方式触及刑法的根基性问题: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在笔者看来,这个最终的标准,就是“正当性”。立法的正当性,是立法标准与规则的最外延,同时也是刑罚的最大限度。而之所以称为“迂回”是基于两个原因:①正当性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础性话题,在法学领域也是相当重要的概念,因此是一个内涵非常模糊并具有开放性的概念。直接触及“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将使本书的研究主题失去特定性,同时也超越了个人的研究能力。②“国家立场”揭示了本书的研究视角,即本书是站在现有刑事法框架之外的,既满怀对实定法律体系的道德关切,又超然于实体法律之外以保持研究品格的独立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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