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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及申请撤销简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受理是仲裁程序开始的标志,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进行确认。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而且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

仲裁程序及申请撤销简述

北京五代商贸公司与江苏大丰建设公司签订了订购合同,约定由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按江苏大丰建设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供应铝单板。合同签订后,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产品,但因江苏大丰建设公司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争议。于是,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和本案仲裁费。后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于2012年5月29日在仲裁委员会签署了和解协议,全文如下:“(1)江苏大丰建设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支付本案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100000元。(2)江苏大丰建设公司于2013年2月5日之前支付余款人民币428688.80元。(3)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放弃违约金请求。(4)本案仲裁费由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承担。(5)北京五代商贸公司与江苏大丰建设公司均同意由仲裁庭依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制作和解裁决书,双方遵照执行。(6)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北京五代商贸公司与江苏大丰建设公司各执一份,一份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留存。”

仲裁庭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据《仲裁法》第51条和《仲裁规则》第40条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作出本案裁决书,内容如下:“(一)江苏大丰建设公司于2012年6月1日之前向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支付本案合同项下欠款人民币100000元。(二)江苏大丰建设公司于2013年2月5日之前向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428688.80元。(三)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5572元,全部由北京五代商贸公司承担。北京五代商贸公司已经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了同等金额的仲裁预付金,全部与本案仲裁费冲抵。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于作出之日生效。”

点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北京五代商贸公司与江苏大丰建设公司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即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书与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行使仲裁权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的确定,对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的案件,当事人既不得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该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非经法定撤销程序,任何机构都不得改变其内容;(2)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权利人可以该裁决书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够申请仲裁。

[例1]下列哪一个条件不属于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

A.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要求和事实理由

C.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D.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法》第23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仲裁的受理

1.《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受理是仲裁程序开始的标志,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进行确认。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通知当事人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例2]2014年9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B公司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4年12月3日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B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哪一日以前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

A.2014年12月8日B.2014年12月10日

C.2014年12月6日D.2014年12月18日

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而且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后,享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抗辩权。此抗辩理由必须在法院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可以发生在仲裁开庭前也可以发生在仲裁开庭过程中。反请求要与原仲裁请求有牵连。

[例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关系,处理正确的是哪些?( )

A.张某、李某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当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未予以受理

B.孙某、王某双方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书面约定,将该纠纷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没有理会仲裁协议受理了该纠纷案件。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请求

C.刘某、陈某双方当时人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刘某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D.何某、罗某双方就合同纠纷进行了仲裁,何某胜诉。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裁定不予以执行

3.仲裁财产保全

在仲裁的过程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恶意处分财产等情形,造成仲裁结果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仲裁法》第28条对申请财产保全作出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为了防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被滥用,法律也对其进行了限制,因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财产保全申请只能交由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无权执行。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人只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前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仲裁中和仲裁前的保全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仲裁当事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所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提示: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管辖法院不同于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法院,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而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

[例4]甲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技术开发费。A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其财产的行为,欲申请财产保全。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给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B.甲公司可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给A仲裁委员会

C.A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给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甲公司可以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给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前两名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不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提示:仲裁中审理组织和诉讼中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确定方式的不同。]

由上述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1)自愿性。仲裁庭采取什么样的模式,独任制或者合议制,以及仲裁庭的人员构成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将其授予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2)临时性。仲裁庭是由当事人的选择而为了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所组建的,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完成仲裁后便自行解散。(3)独立性。仲裁庭的人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可以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从而保证仲裁庭的中立性,以确保能够独立地作出仲裁裁决。

[例5]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下列哪一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

A.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3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3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例6]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A.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与裁决者

B.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C.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D.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二)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庭的独立性的特点,也就决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以确保仲裁员保证中立、公正。《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可以看出仲裁员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仲裁员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上述四种的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上述四种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例7]A公司根据与B公司加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提出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

A.A公司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B.B公司发现某仲裁员虽然是资深会计师,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不适合担任仲裁员

C.A公司发现某仲裁员曾作过10年律师,但现任某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

D.B公司发现某仲裁员的配偶是对方的职工

《仲裁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之前所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有效,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庭程序不是必须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有两类主体可以启动该程序: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例8]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甲某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依法重新选定首席仲裁员后,在是否将已进行过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问题上出现下列不同的看法,请问:其中哪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B.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C.不能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D.是否重新进行仲裁程序依案件审理过程而定

三、开庭和裁决

(一)公开与开庭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仲裁程序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公开进行为例外,这与民事诉讼程序有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即也不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程序具有较高的保密性,这也是仲裁程序的优势和特色所在。

[例9]甲航空工业公司根据与某军区乙部队就某国防工程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仲裁,依照法律规定该仲裁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 )

A.公开开庭进行B.不公开开庭进行

C.公开不开庭进行D.不公开不开庭进行

《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期限能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法》第42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双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是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影响仲裁的进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身承担。

开庭通知必须是书面形式,区别于受理通知。缺席裁决并不等于确认了申请人的主张。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可以撤回申请或提出反请求。注意与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在适用上的细微区别,由于民事诉讼中存在拘传制度,而在仲裁程序中则不涉及拘传。

[例10]2014年5月10日,A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因B公司提供不合格机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两公司协议开庭、不公开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分别书面通知了A、B公司。开庭时B公司没有参加仲裁开庭,仲裁庭可以如何处理?( )

A.延期开庭B.终止仲裁

C.缺席判决D.通知A公司另行起诉

(二)仲裁的证据

1.举证责任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自行收集证据是仲裁庭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庭收集。仲裁庭在自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不能获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仲裁只要求在开庭时出示证据即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应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示:仲裁委员会没有保全证据的权力,仲裁委员会需要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应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国内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应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

[例11]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下列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

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由仲裁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仲裁法》未对申请仲裁前的证据保全作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81条中对仲裁前的申请证据保全作出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只能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这里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指原仲裁协议,也可以指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

[例12]长空公司根据与市水泥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市水泥公司及时履行供货义务。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长空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后长空公司反悔,此时,长空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做法?( )

A.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根据与市水泥公司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只能根据与市水泥公司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调解的方式有:仲裁庭自行调解和当事人自愿调解。

[例13]甲公司与乙公司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受理案件后,在仲裁庭解决案件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下列关于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基本相同的法律效力

B.同等的法律效力

C.不同的法律效力

D.各自应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裁决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一点与法院合议庭相区分。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非裁决书中。

[例14]在开庭审理中,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此案的裁决应当如何作出?( )

A.待得到多数意见时再作裁决(www.xing528.com)

B.报请仲裁委员会决定

C.按照首席仲裁员陈某的意见裁决

D.报请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例15]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张某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李某、刘某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

A.按张某的意见作出

B.按李某和刘某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例16]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调解,应当作出裁决书。关于裁决书,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B.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C.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D.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必须签名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补正仅限于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

《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民事诉讼中的裁决书相区分,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类裁定是可以上诉的,上诉期为10天,除此以外的其他裁定作出既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之间的比较:

1.判决书与仲裁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述规定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与仲裁裁决书都是执行根据,都具有执行力。

2.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关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可见在仲裁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关于开庭审理。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二审程序中可以不开庭审理裁判,其他程序都要开庭审理,因此,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原则上也要求开庭审理,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要求不开庭时才会书面审理并裁决。《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不开庭与不公开是两个层次的概念。不公开,意味着不允许旁听、采访、报道;不开庭意味着审判或者裁决组织在没有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参与的情形下,通过阅读案卷资料的方式来审理案件的方式,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不开庭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开庭。

4.关于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这在《宪法》《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四、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提示: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无权申请。]

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事由相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事由相同;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事由的规定比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事由的规定要严格,赋予了法院实体审查权。

[例17]仲裁庭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后,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当事人根据下列哪一种情形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A.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B.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C.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D.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例18]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因乙未能及时供货,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甲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于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向下列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A.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C.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例19]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决定。

[例20]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发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错误?( )

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B.重新仲裁不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

C.仲裁庭可以拒绝重新仲裁

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AC。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只能向有关法院申请。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时担保未有法条予以规定,参照诉讼前保全的规定,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也应提供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D选项错误。

2.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

A.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的法院

B.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D.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

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答案:D。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A选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26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B选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所以,D选项错误。

3.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答案:AD。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A选正确。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适用自愿原则,不可依职权进行调解。所以,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是签收生效,而不是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生效。所以,C选项错误。

4.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

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C.仲裁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答案:D。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的其他法律文书就包括仲裁裁决书,所以,A选项错误。

《仲裁法》第28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所以,B选项错误。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所以,C选项错误。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民间组织才有必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所以,D选项正确。

5.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答案:D。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所以,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6.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 )(2011年)

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

答案:A。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所以,B、C、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7.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在一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答案:AB。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所以,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所以,B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但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所以,D选项错误。

某器材厂与某设计院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器材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器材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某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张某于是指定了刘某、孙某、李某三名仲裁员。器材厂认为刘某与设计院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李某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设计院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设计院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设计院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

问:(1)仲裁委员会主任张某是否有权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说明理由。

(2)首席仲裁员李某确认回避申请理由不实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首席仲裁员李某是否有权决定公开审理?

(4)设计院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说明合法的做法。

(5)裁决作出后,器材厂以某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6)仲裁庭未将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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