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3日,山头交电商场与潘家庄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办煤矿的权利义务,但未约定仲裁条款。其后,双方产生争议。2000年10月25日,山头交电商场与王某签订内容为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仲裁协议。潘家庄村委会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理由为王某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已将村委会主任职务辞去。因另案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将当事人表述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主任”,故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将王某认定为仲裁协议签订时的潘家庄村委会主任,进而认定仲裁协议系有效协议,并在审理后对争议作出裁决书。
王某于2000年10月16日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辞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镇政府于当月20日作出批复,同意王某辞去潘家庄村村主任职务,并为该村指定代理村主任。而另案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的民事案件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潘家庄村委会及其村主任信息均为原告提供,且潘家庄村委会在该案审理时并未到庭应诉。
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仲裁裁定后,山头交电商场申请强制执行,潘家庄村委会以该仲裁裁定无有效仲裁协议为依据,王某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已辞去其村主任职务,故仲裁协议不成立,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无管辖权,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审查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庭认为:村委会与商场联办煤矿,双方为此签订合同,合同中并未对争议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自然人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与商场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处理。虽有另案法院生效裁定将签订协议时的当事人信息表述为自然人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但该案系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信息系由原告单方面提供。因此,另案法院生效裁定不能证明自然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系村委会主任。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自然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已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且获得上级政府机关批准。综上所述,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村委会有权据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据此,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构成仲裁裁定不予执行的原因。对于公司、政府机关或组织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具备代表其签订合同的权利,但若法定代表人已辞去职务,则无权再代表其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代表其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尽管据此协议作出了仲裁裁决,且一方已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仍有权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村委会与商场签订联办煤矿协议后,作为村委会主任的自然人另行与商场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但在签订该仲裁协议时,自然人已将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辞去,且上级政府指定了代理村委会主任。虽另案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将自然人表述为仲裁协议签订时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但该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而村委会信息系由原告单方面提供的。因此,另案法院生效裁定无法起到证明自然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仍具备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作用。综上所述,应认定自然人在与商场签订仲裁协议时,并非村委会主任,其与商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虽仲裁机构已作出仲裁裁决,且商场已申请执行,但村委会仍有权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一审法院裁定: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点评:依《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仲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的授予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争议无管辖权,仲裁就没有根据,裁决当然不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即使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也不应当执行。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商场有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处理。但在签订该仲裁协议时,王某已不是村委会主任,已不能代表村委会的意思表示,其不具备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资格。故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在与商场签订仲裁协议时,并非村委会主任,其与商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一、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或者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民商事领域的财产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
(二)仲裁协议的特性
1.仲裁协议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
2.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是已经发生争议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思表示。
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现有争议或者将来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意思表示。
5.仲裁协议的效力延及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人民法院,这是仲裁协议的效力特征。
6.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三)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的形式。仲裁条款订立于纠纷发生前,一般都比较简短,也容易达成。
2.仲裁协议书
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契约,内容较为详尽,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前,也可能签订于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想通过仲裁来解决非契约性纠纷,签订仲裁协议书是最佳方式。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相互之间往来的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其他书面材料(如经确认的电话记录)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可构成仲裁协议。
4.数据电文中的仲裁协议
数据电文是当事人表达仲裁意愿的新载体,法律界和仲裁界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1.法定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为之。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可以是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仲裁协议。《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注意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一般都尽可能作广义解释,如《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在仲裁协议中订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也应当认定为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生效的条件/内容:意思表示+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仲裁委。]
[例1]我国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
A.仲裁事项
B.仲裁费用的负担
C.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2]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
A.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B.仲裁裁决的效力
C.仲裁费用的负担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2)地点;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3.拟定仲裁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应当争取在争议发生前签订仲裁协议。
(2)在涉外仲裁中,中方当事人应力争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涉外仲裁中如果不能确定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最好选择对中国比较友好的第三国或者选择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机构仲裁。
(4)签订仲裁协议时如果有不清楚之处,可及时向有关仲裁机构咨询。
4.仲裁协议的内容欠缺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1)可以补充协议;
(2)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
(1)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法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例3]新加坡的南洋公司与上海的浦江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双方曾约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并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对此,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南洋公司应当向北京的人民法院起诉
B.南洋公司可以向北京的人民法院起诉
C.浦江公司可以向北京的人民法院起诉
D.本案只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3)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只约定仲裁地。《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在前述四种情况下,仲裁协议不是当然无效,可补正后,使之有效。]
[例4]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效力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哪些可以通过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补正?( )
A.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
B.当事人约定争议由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仲裁
C.当事人约定争议由某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D.当事人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并且不能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机构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提示:纠纷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仲裁法解释》第10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提示: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中院)都有确认权
2.以人民法院确认权优先为原则
[例5]张三和李四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果真因合同发生争议,张三向约定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李四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李四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 )
A.甲仲裁委员会
B.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张三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时间要件: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确认申请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提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决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
[相关法条链接]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6]合水元江公司与丽水仁和公司签订一份运输合同,并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提交合水的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元江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费,仁和公司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元江公司未出庭参加仲裁审理,而是在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向合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甲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
A.应当继续审理
B.应当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C.应当裁定中止仲裁程序
D.应当裁定终结仲裁程序
4.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例7]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哪一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乙约定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B.仲裁协议约定合同纠纷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当事人未能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选择向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仲裁协议无效
C.仁和公司和江源公司曾约定合同争议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仁和公司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后,该仲裁协议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有效
D.甲去世以前,曾和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木材质量纠纷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现在甲的儿子小甲发现乙提供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小甲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
(1)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条件:①仲裁庭首次开庭前;②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尚未作出决定。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应当组成合议庭。《仲裁法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
1.法定无效的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例8]王大和王二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王大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王二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南阳市仲裁委员会审理
D.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www.xing528.com)
《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其他无效的情形
(1)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9]北京市远洋公司与上海市荣丰公司在东吴市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果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东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远洋公司与荣丰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远洋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东吴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请问远洋公司应当怎么办?( )
A.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上海市或广州市的法院起诉
(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3)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协议。
①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②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例10]大山公司与森林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质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乙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有效
C.如果大山公司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森林公司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甲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该案
D.如果大山公司向乙法院起诉,森林公司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乙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3.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五)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
(1)仲裁裁决被自觉履行或者执行。
(2)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例11]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在合同无效时,其效力不受影响
B.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C.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既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
[例1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
A.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B.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C.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D.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3)附期限的期限届满。
(4)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
①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②达成书面协议,变更纠纷解决方式。
[例13]下列哪些仲裁协议是无效或失效的?( )
A.汇丰公司与信力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B.小李和小王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C.欣欣公司和相荣公司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D.南方公司和北方公司在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主审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协商先撤诉后仲裁。南方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
③双方通过默示行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失效的法律后果
(1)排除法院管辖的原因消失。
(2)仲裁员丧失仲裁权。
(3)除已作成合法有效的裁决外,当事人不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3.仲裁协议的失效与无效的根本区别
(1)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
(2)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14]以下有关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则该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当然有效
C.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包括法院和仲裁庭,在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E.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可以询问当事人
F.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自始无效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答案:D。本题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题思路]关于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仲裁法》第2条、第3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中。本题是对《仲裁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考察。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结合本题来看,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不能约定仲裁的,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所以,本题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本题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题思路]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规定在《仲裁法解释》第7条,关于法院应诉管辖的问题规定于《仲裁法》第26条,本题是《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直接考察。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亦即“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因此,A、C正确。B选项错误。
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里,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的是仲裁协议,而不是对于法院管辖的异议,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择A、C。注意:本题的官方答案为A、B、C选项存在争议。
3.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因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本题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题思路]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该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可以与主合同的条款分离,其不因主合同不存在而不存在,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10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结合本题,B选项的说法认为仲裁协议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错误。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内容之一。《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结合本题,A选项认为只要仲裁协议选择两个仲裁委员会就当然无效无法补正,错误。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即以用起诉行为证明双方已无法就该仲裁协议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1)~(6)题。(2013年)
(1)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答案:A。本题考点:仲裁协议。
[解题思路]《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是错误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54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二)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可见,简易程序的适用原则上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故C选项是错误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3条(受案范围)规定:“(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3)国内争议案件。”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BC。
[解题思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26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根据该规则第25条的基本理念,选定优先于指定,当事人不能选定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56条(仲裁庭的组成)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6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可见,在原则上,仲裁简易程序应当适用独任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可以直接适用,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58条(审理方式)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7条(裁决的作出)第(3)项规定:“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书中,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履行裁决的具体期限及逾期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
(3)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题思路]在本题中,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解除合同后,兴源公司提出返还货款的请求,其理由系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并非合同纠纷。而《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可见,本案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郭某的异议不能成立,执行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该异议。因此,A、B、C选项皆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4)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第4条规定:“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C选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5)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可见,采取执行担保之后会导致暂缓执行,而不能裁定执行终结,故A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恢复执行后,除去执行担保财产之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当然也属于可执行的对象,故D选项也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法院的恢复执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B选项是错误的。
(6)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A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中,朱某对字画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字画的所有权,而原判案件属于兴源公司与郭某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外人异议与原判无关,朱某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故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本题中,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5.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仲裁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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