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杜双华豪门离婚再审案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双华位列2008年胡润中国富豪榜榜眼,当年43岁的他总资产为350亿元。杜双华“豪门离婚案”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开庭,早在2010年9月,杜双华的发妻宋雅红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此案因涉及高达数百亿的财产分割,成为当年国内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开庭当天,杜双华的律师却拿出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的一份判决,衡水中院以宋雅红“下落不明”,缺席判决双方离婚,一套房产归宋雅红所有。宋雅红自称,她起诉离婚时,才知道11年前已被判离婚。2011年8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对这起被中止审理一年多的离婚案恢复审理,并以“案件正在河北衡水中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宋雅红的起诉。
裁定驳回作出的次日,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就接到了衡水中院法官的协商开庭的电话,宋雅红于2011年8月23日正式收到了衡水中院的传票,此案在衡水中院开庭。在宋雅红提出了11年前离婚判决存在诸多疑点、衡水中院决定依职权再审此案之后,这份判决是否有效,成为案件关注的焦点。再审开庭仅涉及财产问题,对于婚姻问题,已经有生效判决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不再审查。宋雅红方认为2001年的判决已经中止执行,所有的问题都是待定,那么对于财产起止点、范围不应仅仅限于2001年之前,所以他们已就1988年后所有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梳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1992年成立的一家制管有限公司、1993成立的京华焊管总厂,此后成立的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京华创新集团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京华创新集团全资投资的日照钢铁而产生的收益及股权价值,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杜双华方认为财产分割应另行起诉,杜双华的律师提出了两点意见。首先,婚姻问题已经在判决中解决,现在只讨论财产,而且还是2001年以前的财产。其次,婚姻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如果有财产分割问题,应该另行再诉,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申请人就财产问题申请再审,应该另诉,即便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意见,宋雅红一方也应该另行再诉。对此宋雅红律师当庭表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另诉,但是,此案是法院依照职权进行再审的,所以不应另诉。
点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毋庸置疑,无论是当事人双方,还是媒体方,关注此起豪门离婚案最多的仍是财产问题,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也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这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据媒体称宋雅红方要求分割的财产达到人民币350亿元,若法院对杜双华财产进行评估后作出判决,宋雅红一方拿到的财产肯定会远远超过2001年时的判决,若出现此种结果,受影响的相信不仅是当事人双方,而且还有企业的生存问题等,因此抛开豪门恩怨不谈,或许杜双华与宋雅红之间的再审案件的最好结果是和解。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
一、再审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例1]甲医学器材研究所诉乙医疗器械公司侵犯其风湿治疗仪专利产品制造方法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认定乙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风湿治疗仪侵犯了甲医学器材研究所的专利权,判决责令乙医疗器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给甲医学器材研究所造成的损失。乙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该案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如何处理?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提示:将共同诉讼案件和公民之间的案件的再审申请管辖权下放到原审人民法院。]
1.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提示: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2.申请再审的范围
(1)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而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可以立案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示:调解书违背自愿或者合法原则的可以申请再审。]
[例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A.甲诉乙合同纠纷,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月内,甲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过再审维持原判,甲认为再审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又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B.丙诉丁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一个月内,丁提出证据证明丙伪造证据,并且审判长是丙的表弟
C.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个月内,李某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张某的强迫威逼之下达成的
D.周某诉王某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个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再审
(三)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三种监督方式。
1.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2.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改正的监督方式。此方式是对抗诉的有利补充。
3.一般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的先后顺序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以及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例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检察监督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请,发现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甲市检察院应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B.某省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再审审理程序
(一)再审的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本院启动的再审,由本院审理。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由该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3.当事人审理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4.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
(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原判决、裁定是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二)再审的程序
1.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2.中止原判执行
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程序
(1)原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
(2)原生效裁判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3)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
5.再审的范围
(1)审理的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抗诉的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的范围;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6.再审的裁判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者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3)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4]关于再审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B.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虽理由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一审原告丙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一并撤销原判决
D.当事人在审理程序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的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C。考点: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42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陈某是标的物的共有人,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2.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www.xing528.com)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答案:BD。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不属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是常态,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是特殊,所以,本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答案:CD。考点:再审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39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因此,A选项错误。
再审时还没有撤销原判决,应当在再审判决中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D选项正确。
4.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的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裁定再审 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答案:D。考点:再审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李某的再审申请不在上述范围内,因此,D选项正确。
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再审
B.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审
C.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继续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D.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答案:D。考点:再审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所以,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审查了。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
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
答案:CD。考点:再审的相关规定。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4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因此,A、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案外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因此,D选项正确。
7.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
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
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
答案:C。考点:再审中当事人的变更问题。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C选项正确。
8.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答案:D。考点:法院依职权再审。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9.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考点:再审中当事人的变更问题。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C选项正确。
10.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答案:C。考点:检查监督。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县检察院仅能对甲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能向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A选项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条,检察院只能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特别程序不属于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范围,因此,D选项错误。
11.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答案:ABC。考点:再审的启动。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如果被告也是公民,周某也可以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所以,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裁定再审的时候,只能裁定中止执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撤销原判是再审程序的判决结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12.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级人民法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考点:再审程序。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以,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但是,由于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因此,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40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D选项正确。
13.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的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的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答案:CD。考点:检察监督。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所以,建华公司应当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同时进行,因此,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因此,C、D选项正确。
14.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答案:B。考点:再审。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61条第2款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D选项错误。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13年5月到201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余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一直无果,于201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5]
问:(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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