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云南高院 对何律师遭遇进行诉讼保障调查

云南高院 对何律师遭遇进行诉讼保障调查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何律师的遭遇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该院院长许前飞作出批示,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组随后赶赴澄江县法院进行调查。

云南高院 对何律师遭遇进行诉讼保障调查

【案情】云南法官违法对办案律师使用强制措施案

2009年7月10日上午8时40分左右,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澄江县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洪猛独任审判。开庭前,何律师一方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当事人,但被法庭拒绝。随后,庭审依次进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何律师发表了案件实体方面的意见,刚开始发表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方面的意见时,洪猛法官打断何律师说,法庭已经决定不追加当事人,书记员已经记录在案,无须对该问题发表意见。庭审经过调解阶段后,就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打印好的庭审笔录交给何律师,要求核对无误后签字。何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并未找到被告方要求追加当事人的记录,何律师就提出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洪猛法官认为法院笔录不可以更改,要求何律师另行书面提交书面意见。何律师将庭审笔录第1页上的签名用笔划掉,然后在第2页的页脚位置写上“由于补正庭审笔录的申请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上自己的姓名,然后将笔录交给洪猛法官。洪猛法官接过笔录一看,顿时暴跳如雷,大声对何律师说:“你算什么东西,法院的笔录是你可以在上面随便乱写的吗?”何律师说:“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是我的权利,同样我也有权利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洪猛法官随后叫书记员去叫法警拘留何律师。书记员把两个法警带到法庭内,洪猛法官对法警说:“卡起来,带下去。”两个法警来到何律师面前,要何律师把手里的律师袍、电脑包放在桌子上,拉过何律师的手,把手铐卡在何律师的双手上。在两个法警的推搡下,何律师戴着手铐,被从二楼的法庭,带到法院建筑区外面的一块露天篮球场上。法警把何律师推到一个篮球架下,打开何律师左手的手铐,卡在一根篮球架铁杆上。就这样,手铐一端卡着何律师的右手,另一端卡着篮球架铁杆,何律师被铐在了篮球架上。何律师拿出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就在这时,法警跑了出来,一把抢走何律师的手机,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何律师的手机。何律师当时穿着整齐、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卡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暴晒下的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由于没有戴手表、没有手机,不知过了多久,一个法警出来打开手铐,告诉何律师说副院长要谈话。何律师被带到法警大队办公室,一个自称是洪副院长的人告诉何律师说,法院没有作出拘留他的决定,何律师可以走了,要何律师理解法院和法官的难处。根据何律师事后查看手机通话记录,何律师被澄江法院用手铐卡了45分钟以上。何律师的遭遇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该院院长许前飞作出批示,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组随后赶赴澄江县法院进行调查。玉溪中级人民法院在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情况通报中称:“经调查核实,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洪猛未经批准对律师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是错误的。”7月12日上午11时,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自力带领澄江法院院长潘万江、副院长洪家敬及该事件的责任人洪猛赶到昆明,通过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云南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约见了何律师,向他赔礼道歉,表示“一定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该事件中澄江法院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迁就姑息”。同时,该事件的责任人洪猛也当面向何律师进行了道歉。

点评:从整个事件过程分析,被铐在法院篮球架上,并在烈日下晒了40多分钟的何律师没有任何言语或行为失当之处,或许他只不过在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罢了。但恰恰相反的是,身为法官,却视法律与法定程序为无物,在审案过程中蛮横不讲理,甚至想利用自己作为法官的权威将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律师的身上,而当律师拒绝按照他的意志行事时,他就恼羞成怒,利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合法的暴力”,非法将何律师拘留起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四大块中,前三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只有律师被定位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不管是从事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是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一件件个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假如没有律师,就不可能有我国法治的进步。一个文明国家,如果没有律师,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作为法官,洪猛应该记住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该事件的意义也许在于轻视和蔑视同为法律职业者的律师是要付出代价的。

一、期间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5.《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送达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

最基本的送达方式。以下情况,视为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但该公民本人不在送达地点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3)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电子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五)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六)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七)公告送达

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国内诉讼公告之日经过60日,涉外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提示:(1)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例1]关于送达,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

A.法院在向小张直接送达本案判决书时存在困难,经过小张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小张

B.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代为送达

C.法院在向小王送达判决书时发现小王不在家,家里只有与其同住的成年哥哥。则法院不能将判决书交由小王的哥哥签收,只能等小王回家后再送达

D.小李依法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小陈为其诉讼文书代收人,在法院依法向小陈送达判决书时小陈拒绝签收,则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三、财产保全

(一)诉中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本条在原来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新增了行为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条将诉前保全的范围扩大至“申请仲裁前”,将管辖法院明确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保全措施解除的期限从“15日”改为“30日”。

诉前保全的必备条件:

1.诉前保全的启动。法院只能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并且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

2.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3.诉前保全的担保。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诉前保全的启动期限。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

5.诉前保全的执行期限。保全裁定后立即执行。

6.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时限。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例2]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

A.第一审人民法院

B.第二审人民法院

C.此时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可以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1.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抵押物、留置物可以冻结、查封,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到期应得的收益,如租金、利息股权分红等。

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是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6.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例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B.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D.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例4]新世纪商城和思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新世纪商城将其一座商业大楼抵押给思源贸易公司。后新世纪商城和飞达纸业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飞达纸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商业大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思源贸易公司对商业大楼享有优先受偿权

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思源贸易公司因此对该商业大楼丧失优先受偿权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思源贸易公司同意

D.法院所作裁定是错误的,因该商业大楼已事先抵押给了思源贸易公司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诉前保全措施采取或申请人30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修正)

(五)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救济

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民诉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解释》第161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诉解释》第1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例5]甲县的张某与乙县的刘某经人介绍并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丁县做生意,后来刘某迷恋上网络游戏,并经常与张某吵架,甚至殴打张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丁县法院受理后,张某得知刘某扬言要打自己,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如果想申请行为保全,必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乙县基层法院

提出

B.张某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行为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例6]张某起诉李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报送材料期间,张某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下列说法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张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提请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四、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一方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实施、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例7]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

A.张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儿子张大支付赡养费案件

B.民工王某诉其以前打工的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其6个月的劳动报酬

C.小李的母亲起诉要求其父亲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一案

D.某农场因失火造成损失,向保险公司追索恢复生产急需的保险理赔费一案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

担保不是启动先予执行的必然条件。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一旦责令担保,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便成为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将被驳回申请。

(四)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例8]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

A.张三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

B.李四在起诉前希望某出版社停止侵害其著作权

C.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D.判决生效后对方转移财产的案件

[例9]在诉讼中,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对于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据此判决被告败诉

B.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对被告处以罚款

D.对被告实施拘留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5.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训诫、责令退出法庭(www.xing528.com)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2.拘传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提示:拘传的对象不限于被告,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解释》第174条第2款)]

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而且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3.罚款和拘留

(1)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

(2)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例10]下列关于法院所作的民事决定、裁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是( )

A.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B.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

C.关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裁定

D.关于罚款、拘留的决定

[例11]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

六、诉讼费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例12]根据我国诉讼费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状告同事侵犯其名誉权,法院因甲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应退还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B.乙因一起债务纠纷案,二审败诉,想申请再审,某律师告诉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纳受理费

C.丙向法院起诉与丁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法院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D.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受理费、申请费应退还给当事人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转交送达仅限于上述情况,因此,A、B、D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C选项正确。

2.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D。考点: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正确。

3.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 )(2006年)

A.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B.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C.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D.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D。考点:诉前临时措施。

[解题思路]《著作权法》第4条、《商标法》第7条、《专利法》第151条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即知识产权人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A、B、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继承人是利害关系人,因此,D选项正确。

4.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8年)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C。考点:诉前临时措施。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C选项正确。

5.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ABD。考点:财产保全措施。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当事人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申请财产不一定要提供担保,仅在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才提供担保,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诉中财产保全裁定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仅在紧急情况下才要求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6.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在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2009年)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BD。考点: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B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在本题中,没有涉及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因此,A、C选项不当选。

7.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答案:D。考点:期间。

[解题思路]法定期间遇到法定事由时,可能发生变化。《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因此,A选项错误。法律并未规定节假日应当扣除,仅有《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B选项错误。关于在途时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因此,C选项错误。遇到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变更指定期间,比如延期审理,因此,D选项正确。

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答案:B。考点:期间。

[解题思路]法定期间分为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因此,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不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

9.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考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解题思路]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10.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外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时

答案:A。考点:电子送达。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在本案中,海斯没有确认该电子邮件的正确性,所以法院不能以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海斯送达诉讼文书,因此,C、D选项错误。

11.《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时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考点:送达方式。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转交送达仅限上述情况,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

12.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答案:C。考点:期间。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13.甲公司生产的“晴天牌”空气清新器销量占据市场第一,乙公司见状,将自己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注册成“清天牌”,并全面仿照甲公司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为此,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侵权,同时拟申请诉前禁令,禁止乙公司销售该产品。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

B.甲公司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C.甲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在30天内起诉

D.甲公司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答案:ABC。考点:财产保全。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4.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

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

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

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

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ABC。考点:诉讼保全。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因此,A、B、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当选。

年近七旬的甲因向两个儿子乙、丙索要赡养费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生活相当困难,并且身患疾病需要救治,遂裁定乙、丙二人先分别给付甲生活费和医疗费各5000元。该裁定作出后,乙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告知乙此裁定为终级裁定,不得上诉,只能立即执行。乙表示不服,遂到审判长李某办公室打闹一番,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恶劣影响,李某遂对乙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进行罚款。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乙、丙每人每月各负担甲生活费1000元。在向丙送达判决书时,由于乙不在,送达人员遂将判决书交给与乙同住的13岁的儿子。在向乙送达判决书时,乙拒绝签收,送达人员遂将判决书交给街道居委会让其转交送达。

问:(1)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是否正确?为什么?

(2)李某对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告知乙此裁定为终极裁定,不得上诉,只能执行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4)在向乙、丙送达判决书时,是否正确?为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