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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及证据延期申请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及证据延期申请

【案情】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拒绝了老人的要求。老人徐寿兰则坚持是彭宇撞伤自己。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点评:南京彭宇案吸引了太多社会公众的眼球,本案已远远超出法律范畴,甚至一些网民将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原因归咎于本案的判决,归咎于本案判决书中的推理,归咎于本案的主审法官,事实上本案的主审法官不堪重负已离开了法官岗位。先不论本案法官的推理是否存在问题,就从证据角度分析,从判决结果分析,本案的判决并不存在违反事实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南京彭宇案的走红,只能说明中国社会越来越浮躁,社会道德滑坡怎么能是一个案件引发的呢?恰恰相反,正是因为中国社会道德水准整体下降,才会导致本案的发生,才会导致本案被大众关注。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

2015年《民诉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例1]张某在购买电饭煲时,阅读了其包装上的性能说明,感觉不错,遂买下。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争议。该电饭煲的包装可以作为下列哪些种类的证据被法院采纳?( )

A.书证 B.物证

C.鉴定意见 D.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例2]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

[例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里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具体包括( )

A.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B.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C.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

(2)申请鉴定的时间: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直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4)鉴定意见:①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②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③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需要注意的是:①鉴定意见由鉴定人个人负责,一定要由鉴定人签名、盖章。②鉴定中出现不同意见要分别注明,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③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5)鉴定人出庭

①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注意:此处是“应当”出庭,没有诸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出庭”之类的表述)。

②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6)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项内容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为了使一些虽然没有鉴定资格,但是对某一方面专业领域有专门的知识的人(俗称“专家证人”),进入诉讼,帮助认定事实。

①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通知(注意: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通知)。

②专家辅助人既非鉴定人,亦非证人。其出庭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③作用:A.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B.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④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七)勘验笔录

所谓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的特性概括来讲大致可以分为: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可修改性与易破坏性;可保存性;可复制性;存在性、多样性和可活动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电子数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脑手机等访问网页材料、电子数据文件等。

[例4]某建筑公司的一台吊车在施工作业时,将附近一所民宅的山墙撞塌,致使该民宅内部分家具电器受损。此外,该民宅内有一位老人(陈母)受到惊吓,在匆匆逃离现场时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当事人对施工人员是否有故意以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该民宅业主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陈某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陈某自己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物品受损的照片;陈母腿部骨折的诊断书及X光照片,陈某请当地的一名公安人员和两名保安人员对现场制作并签章的记录。同时,陈某还希望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供当天施工作业时吊车安全监控录像,并且希望当地保安公司提供当天的街头监控录像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回答以下问题:

(1)关于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属于电子数据

B.诊断书属于书证

C.X光照片属于视听资料

D.公安人员和保安人员制作的记录属于勘验笔录

(2)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有权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某建筑公司提交吊车安全监控录像

B.陈某有权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当地保安公司提供当天的街头监控录像带

C.被告某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吊车安全监控录像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D.被告某建筑公司存放在电脑硬盘中的吊车安全监控录像,属于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

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

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成立而提出来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5]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例6]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问题:(1)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2)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

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来划分。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实物证据指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在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例7]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在学理上将证据分为( )

A.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B.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D.本证与反证

[例8]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四,称李四借了其2万元逾期不还,向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四所写的借条,请问,张三出示的借条属于( )

A.本证 B.反证

C.原始证据 D.派生证据

[例9]张鹏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只狼狗咬伤,医疗费和误工共达2500元,张鹏向该狼狗饲养员刘明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明赔偿其损失,下列证据中哪些属于本证?( )

A.张鹏提出的伤口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书

B.刘明拒不承认是他的狗咬伤张鹏

C.刘明提供的证人甲所作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张鹏,是因为张鹏故意殴打狼狗所造成的陈述

D.刘明提出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张鹏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的

三、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二)免证事实范围(《民诉解释》第92条、第93条)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7.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1)自认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自认可以分为:

①明示自认(典型形式):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②默示自认(是一种推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2)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3)自认的撤回: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否认其作出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撤回自认:第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自认。第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其自认无效。

(4)自认的范围

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

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够自认。

[例10]唐明在新加坡闯荡了10多年后,加入了新加坡国籍,并在一家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主管。2004年,唐明通过亲戚介绍,结识了福州女子方梅。半年后,两人正式结婚。2004年11月,方梅来到新加坡和唐明开始共同生活。2006年4月,方梅生了一个女儿。以后,方梅每年都要回国几趟。2012年7月,方梅向唐明摊牌,称自己爱上了其他人,正式向他提出离婚。而唐明则认为女儿长得和自己不像,怀疑不是自己亲生的。问题:(1)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能否自认?(2)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女儿是不是唐明亲生的这一事实,能否自认?

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能自认。

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例11]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了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有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是否属专属管辖?

(2)对于本案,何地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出现在诉讼中,其诉讼地位是什么?

(4)如果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在判决时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调解时的承认行为?

(5)如果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在后来的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时,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能否认定该事实成立?

四、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例12]甲向乙借款10000元,约定15天内归还,并出具了欠条。在借款后的第5天,甲先向乙还了一部分钱,于是又在先前出具的欠条上注明“甲还欠款3000元”。余款超过期限后,甲一直未能返还。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返还余款7000元,而甲则辩称:已返还乙7000元,只欠乙3000元。原来“还”是个多音字,乙主张是还(huan)欠款3000元,而甲主张是还(hai)欠款3000元。双方争执不下,且均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问:法院应该作出何种裁判?

[例13]王某开车行驶(60km/h),遇到刘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从自行车上倒地摔伤,起诉王某。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倒地摔伤是不是王某驾车所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将刘某撞倒,但由于王某车型较大,速度较快,刹车声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落,同时,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问:如何评价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高度危险作业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八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具体损失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全部或部分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和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应当由被告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担的其他规定

1.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法院裁量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例14]下列各案件中,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说法错误的有( )

A.某建筑公司修路,将工程用土倒入张某的池塘,导致池塘里的鱼缺氧而死。张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是否有向池塘弃土由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B.李某与王某发生冲突,李某将自家院子的狗放出来叫其咬王某,王某被咬伤后花了数千元医疗费,现王某诉至法院,有关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应由王某负举证责任

C.江某委托钱某去甲市购买茶叶,后由于茶叶价格上涨,江某不承认钱某与茶叶商的购买合同,双方对钱某是否有代理权发生的争议,应由江某负举证责任

D.周某散步时,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伤脑袋,花去医疗费五千元。后查明该花盆属于某楼某家所有,就花盆砸伤周某的事实周某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

1.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和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

(1)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

(3)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于已经提供的证据,需要提出反驳证据或者认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4)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5)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5条对此作了变通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换言之,逾期提供的证据也是可以采纳的了。

新《民诉解释》第101条、第102条对此有做了如下解释: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法院不予采纳。

(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其予以训诫、罚款。

(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对其予以训诫。

3.举证期限的延长

《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二)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的启动。《证据规则》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证据交换的时间。《证据规则》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证据交换的进行。《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4.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6条)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即公益诉讼)的;(www.xing528.com)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必须注意,除了以上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二)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民诉解释》第94条)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涉密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申请的方式:(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2)向法院提出申请;(3)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4)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申请人对于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证据,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15]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例16]下列哪些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 )

A.在分割遗产的诉讼中,对是否遗漏共有人的调查

B.关于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某曾经接受原告方请客送礼的证据

C.原、被告可能合谋通过诉讼非法侵占国有企业资产的证据

D.属于国家档案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

[例17]在张某诉钱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中,钱某主张两项事实:一是张某确实是私生子,钱某的说法不是捏造的,但有关证据是公安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须法院去调取;二是张某自己也经常向他人说自己是私生子。但因证人分散,钱某自己去收集证人证言效果可能不理想。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以上两项事实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可否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以上两项事实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3)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何时提出申请?是否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或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申请?

(4)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院是否必须调查收集?

(5)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第一项事实的相关证据,法院经过调查收集后,仍然未能收集到证据,那么谁承担事实不能证明的后果?

七、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他规定

(一)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质证

1.质证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

3.质证的内容

《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1.证据的审核认定要求

《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3.证明妨害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对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例18]下列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的是( )

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准许,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C.一审中的一份关键证据,原告因疏忽大意等到二审中才提出

D.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才新发现的证据

[例19]在某一光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案涉及可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于是向县文化部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有关该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B.应当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与县文化部门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后,无须质证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的图书,属于下列哪些类型的证据?( )(2010年)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答案:AD。考点:证据种类和分类。

[解题思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在题目中,书店提供的被毁损的图书可以直接证明书店遭受的损失,所以,被毁损的图书属于直接证据,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表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用自身的外部物理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被毁损的图书是以自身的外部特征来证明遭受的损失的,没有涉及书中的内容,所以是物证,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答案:A。考点:证据的分类。

[解题思路]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本身,而是通过中间环节而得出的证据,比如复印件。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完全有可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比如复印的借条等复印件。因此,A选项正确。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对相应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在诉讼中,被告可能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转述的话也可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因此,C选项错误。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因此,D选项错误。

3.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考点: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D选项错误。

4.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考点:自认。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5.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须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C。考点:自认的法律效果。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A、B选项错误。所以,郭某仍然应当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负证明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所以法院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因此,D选项错误。

6.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考点:证人证言。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因此,B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此,D选项正确。

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D。考点:证明责任分配。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搁置物倒塌,被告应负无过错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应选。原告应当对“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A、B和C选项正确,不应选。

8.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ABCD。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A、B、C、D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因此,A、B、C、D选项都正确。

9.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2014年)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答案:D。考点:证据种类。

[解题思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者图表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的书面记录。电子数据是指用电磁或者光学信号等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或者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光盘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D选项正确。

10.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

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

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答案:A。考点:鉴定。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C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D选项错误。

11.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考点:专家参加诉讼。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专家辅助人不属于适用回避规定的范围,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B和D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因此,C选项正确。

12.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期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院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个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2013年)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考点:举证时限。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A和B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据此可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已经届满的,则不能再提出延长申请。因此,C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D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当选。

1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审判程序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种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2013年)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考点: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A选项违法,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进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因此,B选项违法,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法官有释明权,因此,C选项合法,应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否则会丧失中立性。因此,D选项违法,不当选。

14.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再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考点:再审程序对证据的处理。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检察院不是当事人,不参加质证,因此,A选项错误。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该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因此,B选项错误。

该录影带虽然是高某偷录的,仍可作为质证对象,因此,C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因此,D选项正确。

15.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答案:C。考点: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诉讼代理人。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文书与间接证据或者传来证据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无法进行比较。因此,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的承担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所以,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因此,D选项错误.

16.下列哪一种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2015年)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考点:自认。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

17.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2015年)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答案:ABCD。考点:证人。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117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此,A选项合法,当选。

《民诉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因此,B选项合法,当选。

《民诉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此,C选项合法,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因此,D选项合法,当选。

1.某村水塘有一家集体造纸厂。该厂已营业近10年,污水一直排入水塘上游的河流。赵立国与余庆华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2009年5月,赵立国、余庆华两人向水塘投放虾苗2万尾。投放后赵、余两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两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造纸厂与其交涉,造纸厂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论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不能肯定。市环保局对造纸厂排出废水进行检验,结果是该厂排出的废水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赵、余两人与造纸厂之间关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举证期间内,原告赵立国、余庆华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5月10日购买2万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了单价及总金额。(2)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3)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4)赔偿费用一览表及计算方法。(5)李某的证言,证明在送检过程中商品检验处的检验员蔡某与厂方有过两次私下的接触。李某到庭作证后,被告造纸厂不同意赔偿,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1)市商品检验处的检验报告。(2)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重新检验虾的死亡原因,法院直接指定由省级有关部门作出了新的鉴定意见。[4]

问:(1)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又应如何证明?

(2)本案涉及哪些法定的证据种类?

(3)如果被告提出的证据均真实,能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被告对该省级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则应当如何处理?

(5)原告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法院对原告重新申请鉴定的处理,有何不妥之处?

(7)如果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赵立国对赔偿数额不满,但对原告内部的权利义务分担没有意见,而余庆华和造纸厂均服判。此时赵立国能否单独上诉?如果可以的话,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2.李婷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得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李婷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李婷,在不久后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她将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她输入的血液。于是,李婷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做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她的体内,造成她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她花费了包括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她诉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5]

问:(1)在本案中,原告李婷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2)在李婷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李婷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李婷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李婷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李婷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她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例丢失为由拒绝向李婷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李婷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李婷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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