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与作用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与作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当事人适格问题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②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③胎儿的母亲对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行为,享有诉讼实施权。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与作用

【案情】瞿颖贷款买车案

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经销商起诉称,2002年10月9日,瞿颖与其签了一份贷款购车合同。约定瞿颖以贷款方式从他们中心买下一辆价值96万多元的宝马车,首付款为28万多元,贷款67万多元,他们中心为贷款提供担保。按规定瞿颖需每月归还本息12720.34元,还60期。但随后他们发现,瞿颖拿了车后,刚开始还按时还款,但从2006年8月起,就没有按约定还款,导致银行从他们中心保证金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88841.03元。为此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瞿颖给付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包括罚息)88841.03元。在法庭上,瞿颖的代理律师完全否认了贷款购车的事实,并称贷款购车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中瞿颖的签名均不是瞿颖本人的签名,瞿颖也从未见过这些合同。2002年,瞿颖确实想买车,当时瞿颖认识了亚运村车市一个姓赵的人,赵某称可以帮瞿颖购车,于是瞿颖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赵某。2002年,瞿颖也确实买了一辆宝马车,现在还开着,但当时是一次性付清了全款的。2002年至2006年8月之间,每月的银行贷款不是瞿颖本人还的,至于是谁贷款买的车、这一期间是谁在偿还的银行贷款、现在车辆是谁在使用,瞿颖都不知道。对合同签名真伪一事,瞿颖的律师当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这时,经销商的代理人当即反驳说,当时可能是瞿颖委托他人买车,因此很可能出现受托人代签姓名的情况。结果:名模瞿颖被指拖欠宝马贷款案,在等待瞿颖笔迹鉴定结果期间突然了结。19日下午,原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撤诉。据了解,撤诉原因是还贷账户中莫名其妙地有了钱。

点评:只要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与他人发生纠纷就可以被列为当事人,贷款购车合同中有瞿颖的签字,瞿颖在程序上可以成为被告,至于瞿颖的当事人资格是否适格,是否为正当当事人,瞿颖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瞿颖一方有权利提出对合同中的签字进行鉴定,若合同及原告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的瞿颖签字经鉴定均非瞿颖所签,毫无疑问原告方认定瞿颖为本案被告就无事实基础,好在本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告终,事实真相如何,或许只有本案的原、被告方最清楚。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一定的主体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提示: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公民:其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公民都具备这两项能力,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内。

2.法人: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3.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些组织或团体。

《民诉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注意:(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其字号不能成为当事人;(2)个人合伙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注意:这里针对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如果该企业取得了法人资格,则当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属于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分离的现象);(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注意: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能够独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1.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

2.例外:诉讼担当,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①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诉讼实施权。

《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②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胎儿的母亲对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行为,享有诉讼实施权。

④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⑤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8条)

(2)任意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例1]陈水的同村老乡陈财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当工头,陈水被陈财招募到工地打工。工地工程完工后,陈财以公司没有结账为由拒绝发放工资。陈水和工友们准备向法院起诉讨要欠薪。问题:(1)陈水应当诉告谁?(2)如果以某建筑公司为被告,被告人如何具体列明?

[例2]李亮和赵梅夫妇坐出租车去医院做围产期例行检查,途中遇车祸,赵梅腹部受到冲撞和挤压。经医院检查诊断:胎儿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损伤程度无法确定。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亮和赵梅以胎儿名义提出诉讼。问:李亮和赵梅夫妇的起诉是否得当?为什么?

(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1.不以直接行为的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

(1)分支机构的行为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53条)

[提示:如果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

(2)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56条)

(3)主体的承担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3条)

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民诉解释》第64条)

③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民诉解释》第55条)

(4)法人名称被冒用或被借用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即行为人为当事人。

②因借用也无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机动车使用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第52条)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以侵权人为被告。但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与其他组织竞合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民诉解释》第59条)

(2)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民诉解释》第60条)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3.侵权案件的当事人确定

(1)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雇工受到伤害:A.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劳务关系

《民诉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3)新闻报道侵权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②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③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4)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机构责任

A.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

B.一般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

C.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A.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

[例3]下列关于法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人依法成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该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B.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D.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并没有成立清算组织,应以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例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例5]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二、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2)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当事人(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3)共同诉讼人原先对于诉讼标的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4)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根据司法解释和审理实践,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1)挂靠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4条)

[例6]个体修理户孙某为了有利于承揽机动车修理业务,挂靠在集体企业泰华修理厂名下,并以泰华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承揽修理业务,为此,孙某每年给泰华修理厂上交2万元管理费。后孙某雇用的修理工李某为张强修理了一辆红旗牌轿车,在李某为张强试车时,不甚将车撞在路边的树上,造成该红旗车报废。就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问:此时,张强可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2)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59条第2款)

(3)个人合伙中的共同诉讼人,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0条)

(4)企业法人分立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应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3条)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应为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5条)

(6)保证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66条)

①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提示:一般保证不能仅起诉保证人;连带保证中则完全按照债权人的起诉确定。]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民诉解释》第70条)

(8)代理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71条)

(9)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民诉解释》第72条)

(10)因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共同侵权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决定了赔偿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共同的义务,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11)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诉讼人。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自身无因果关系,否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诉解释》第67条)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诉解释》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例7]李某经营个人小吃店,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生意一直很不错,后来由于李某意外受伤无法再经营店面,遂将小吃店转让给了侄子钱某,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由于生意红火,钱某雇用了王某前来帮忙。一日王顾客陈某在汤中发现死苍蝇,陈某现欲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李某 B.钱某 C.王某 D.小吃店

[例8]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王三留有三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由于是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例9]新胜公司向洁惠家政公司要求委派一名清洁人员,洁惠家政公司遂将小丽派送给新胜公司,新胜公司让小丽清洁公司大厅地板,小丽在打扫时,陈某因没注意摔倒受伤。陈某向新胜公司要求赔偿,新胜公司称小丽不是该公司员工,不予赔偿,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洁惠家政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被告是( )

A.小丽为被告

B.洁惠家政公司是被告

C.新胜公司为被告

D.新胜公司和洁惠公司为共同被告

[例10]自2010年起,于某一直与其小儿子于五一起居住在自己的一套4居室房里。2012年12月,于某去世后,于五仍然居住在父亲遗留的4居室住房内,并于2013年5月将该套房过户在自己名下。为此,于五和四个哥哥发生争议。于大向法院起诉,认为于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其余继承人参加诉讼。于二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于三表示放弃继承权,于四表示他不放弃继承权,但也不参加诉讼。问:在本案中,法院可否追加于二、于三和于四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1)特征: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①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选不出代表人:A.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B.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1)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如果不同意法院指定的代表人,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的特别程序(《民诉解释》第79条、第80条):

①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②权利人登记权利: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部权利人发生效力,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例11]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三)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的一项制度。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5年《民诉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诉权主体、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调取、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类型、裁判、诉讼费用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1.案件范围

案件范围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环境污染的行为;(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法律规定的机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起诉条件(《民诉解释》第284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审理程序

(1)法院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与个体诉讼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4)和解、调解的公告程序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经人民法院审查:①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②和解或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5)撤诉的时间限制

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在宣判前皆可撤诉。但是,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撤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6)一事不再理

法院对公益诉讼作出裁判后,其他依法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2]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不得以反诉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

B.某一社会环保组织在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尽管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起诉

C.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D.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例13]下列关于公益诉讼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不能再因此提起诉讼

B.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不能和解,法院也不能进行调解

C.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原告不能申请撤诉

D.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四、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1.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诉在进行;(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2.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是诉讼的当事人,既反对本诉的原告,又反对本诉的被告。

根据《民诉解释》第81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参诉方式:(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处于辅助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www.xing528.com)

3.所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例14]下列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第一审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例15]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和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例16]A地的张某与B地的李某因一珠宝的归属发生争议,张某遂向C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珠宝,D地的程某认为自己对该争议的珠宝享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程某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参加诉讼

B.程某参加诉讼后,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C.程某参加诉讼后,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D.即便程某参加诉讼,也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他不是本诉当事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2015年《民诉解释》对其作了详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提起条件

(1)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的主体:案外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民诉解释》第295条)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4)时间条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2.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管辖法院:由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4.审查起诉与受理: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审判组织: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6.诉讼地位:原告——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第三人;被告——原审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原审诉讼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7.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00条)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8.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1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9.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3条)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致。

2.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包括起诉、应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以下四类人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需注意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诉讼代理人无此规定。委托诉讼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例17]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而被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王某未经乙公司特别授权,有权实施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

A.表示同意甲公司延期1个月还款

B.要求书记员赵某回避

C.陈述案情、出示证据

D.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18]关于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诉讼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

B.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年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仍然可以代理其进行诉讼

C.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代理权消灭

D.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答案:C。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题思路]丙对古董主张所有权,由此,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选项错误。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B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因此,D选项错误。

2.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

[解题思路]《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侵权人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的共同被告,否则无法查清案情,C选项正确。

3.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2008年)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考点: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类的”则是普通共同诉讼。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侵权关系:张某和李某的侵权关系、张某和李某的父亲的侵权关系。所以也存在两个诉讼标的,因此,李某的父亲应当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C选项正确。

4.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考点:诉讼代表人制度。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可以延期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B选项正确。甲和乙应当事先征求意见,而不是事后告知,因此,C错误。进行和解必须经过全体被代表人同意,因此,D选项错误。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在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考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A选项正确。第三人都属于当事人的范畴,因此,B选项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也会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比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故延期审理、申请回避、中止诉讼的时候,也会对本诉当事人产生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D选项错误。

6.二审法院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为避免诉讼拖延,二审法院可依职权直接改判

B.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C.甲应列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应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答案:BD。考点:继承一审案件遗漏诉讼参加人的处理。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考点:诉讼代表人。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无法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协商也未成功,诉讼代表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D选项错误。

8.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题思路]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民诉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有条件,作为被上诉人无条件,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民诉解释》第8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9.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考点:当事人能力和当事人适格问题。

[解题思路]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是一种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有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资格,承担法院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A选项正确。适格当事人一定具备当事人能力,但有当事人能力的未必是适格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事人能力由法律规定,适格当事人则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因此,D选项错误。

10.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个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答案:D。考点:公益诉讼。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为前提,存在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不法行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此,D选项错误。

11.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答案:BCD。考点:诉讼当事人。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法条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B选项正确。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12.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当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是要求法院改变原判决中的内容,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属于变更之诉。因此,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资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C。考点:当事人变更。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由于甲公司和丙公司已经合并为丁公司,所以应当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C选项正确。

14.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

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

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答案:AC。考点:必要共同诉讼。

[解题思路]诉的主体的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在本案中,大恒银行同时起诉甲、乙,是诉的主体合并,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一并审理。《民诉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中大恒银行同时起诉甲、乙,所以形成了必要共同诉讼,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5.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2011年)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AB。考点:法定代理人。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虽然《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权限,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得知,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因此,B选项正确。法定代理人的死亡只会引起法定代理人的变更,而当事人死亡则可能导致诉讼终止,因此,C选项错误。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会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而不会使原法定诉讼代理人自动转化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D选项错误。

16.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答案:B。考点:诉讼代理。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因此,D选项错误。

17.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赵某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而不是法院追加,因此,A选项错误。

赵某对刘某和陈某的诉讼标的,认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赵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8.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015年)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考点:当事人。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B选项正确。

19.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2015年)

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

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C.律师的执业证

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答案:BCD。考点:律师参与诉讼。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D选项当选。

1.张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居住在甲市A区。2014年3月,建成房屋公司与张某夫妻签订合同,由B区的建成房屋公司负责对张某夫妻房屋进行翻修,并对内墙进行重新粉刷。其中工人甲在粉刷工程中不慎将一珍贵瓷器打翻。粉刷完不久天气都持续阴雨,张某发现自家房屋刚刚粉刷过的内墙出现不同程度的涂料脱落现象,而且越来越严重,房屋的漏水情况依然很严重,不能正常居住。此时,张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各拥有一室一厅。2014年8月3日,张某向B区法院起诉,称建成房屋公司修缮房屋后仍然漏水,且涂料系伪劣产品,脱落严重,已经不能居住,要求建成公司重新修缮且赔偿瓷器损坏的损失。张某委托了律师余某代理本案,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刘某也于8月5日向B区法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B区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经查明,二人所述属实。另查明,2014年5月,该建成公司与B区的盛宇公司合并为新的龙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涂料购买于本市的新立涂料公司,应由新立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

问:(1)本案中B区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中建成公司一直全权委托宋某为其代理一切相关房屋修缮事宜,则在诉讼中宋某的诉讼地位如何?

(3)本案被告是谁,为什么?

(4)新立涂料公司如果参与诉讼,诉讼地位如何?该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5)诉讼代理人余某的诉讼权利如何?

(6)本案是必要还是普通共同诉讼?

2.2014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直接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流中,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损害。为了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杭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5家化工企业赔偿1.2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在杭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请求下,于立案后的第13日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希望法院能帮助其与原告进行调解。[3]

问:(1)杭州市环保联合委员会是否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3)如果原告方也愿意调解,法院可否以公益诉讼为由拒绝调解?为什么?

(4)如果法院受理杭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起诉后,另一个享有民事公益诉讼权的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法院受理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后,因水污染而导致鱼塘受灾的公民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起诉?为什么?

(6)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为什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