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誉为网络侵权第一案的王菲、张乐奕案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的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的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的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诉称,“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1/3。
张乐奕辩称,“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其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本案的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1]
点评:王菲、张乐奕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正是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不仅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而且还展现了法律无穷的魅力。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里仅分析其中几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提示: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例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
A.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B.人民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C.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D.当事人诉讼权利绝对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提示:注意区分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区别。平等原则主要强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我国法院在诉讼中给予外国当事人国民待遇,而且可以根据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诉讼权利的限制而对其国民进行相应的限制。]
3.法院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而且2012年修法时,增设先行调解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除上述审判程序之外,非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原则。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当事人依法享有辩论权。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
(4)辩论的过程: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除外。
[例2]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例3]民事诉讼中,下列属于辩论内容的是( )
A.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B.当事人是否合格
C.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D.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5.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1)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与证据失权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101条、第102条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了细化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2)新增的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
①禁止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如果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如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甚至被实际执行的,则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②禁止恶意逃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可能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或虚假调解(还可能包括虚假支付令、虚假司法确认、虚假仲裁、虚假公证书等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置和制裁。
(3)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4)对当事人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
(5)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61条、第176条、第180条、第226条);法官遵守执行期限的职责。
(6)法院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的申请调取证据权的职责;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和行为保全措施。
(7)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2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119条)
《民诉解释》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因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8)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8条)
(9)二审中的禁反言。(2015年《民诉解释》第342条)
《民诉解释》第342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10)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时的诚信义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例4]关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诚实信用原则仅约束诉讼中的当事人和法官
B.恶意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C.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起诉后一律不得再撤诉
D.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禁反言
6.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法院来说,判决的内容不得超过原告的请求范围,对于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可以准许。
(2)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5]《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下列关于该说法正确的是( )
A.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B.处分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C.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D.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例6]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借款事实得以确认,同时法院认为,李四拖欠借款达半年之久,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2000元。问题:(1)如何评价法院的行为?(2)如果在诉讼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在2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本金5万元,同时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则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7.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于检察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了监督范围。
(1)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对调解书也可以提出抗诉。但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增加了监督的方式。
(1)抗诉。(传统方式)但必须遵循上抗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即下级检察院发现自己同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只能提请自己的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
(2)检察建议。(修改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强化了监督手段。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民事诉讼法》210条)
[例7]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B.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C.对错误的生效判决,必须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D.可以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例8]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
A.陪审员丁某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院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凯龙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凯龙公司以咨询费名义给付给周法官8000元
D.法官吴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
8.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提: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已经提起诉讼,则无须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不等于代为提起诉讼,即支持不等于代替,支持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本身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调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例9]关于民事诉讼的支持起诉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民个人可以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B.支持起诉的主体可以代被支持人提起诉讼
C.支持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公民个人,不能是单位
D.支持起诉的主体不能对损害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2.与合议制相对应的审判组织形式是独任制。
独任制的组织形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陪审员不得独任审判。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第一审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式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
3.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第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第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的选任:(1)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2)院长或者庭长未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4.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争讼案件。
(1)不限于基层法院,各级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吸收陪审员参加。
(2)陪审员参加的是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在非讼程序中,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3)只要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包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和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4)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
[提示:合议制不等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合议制还适用于其他程序。独任制不等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独任制还适用于其他程序。]
[例10]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案件中,哪些必须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
A.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D.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死亡的案件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回避适用的对象为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其回避的事由同样是《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条、第18条)
2.适用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44条,《民诉解释》第43条至第4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第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015年《民诉解释》对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意见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此外,《民诉解释》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www.xing528.com)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例11]王某因张某婚外情而起诉离婚一案,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王某提出书记员杨某曾接受张某的宴请,要求书记员回避,在法庭辩论进行阶段,王某又提出证人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也要求其回避。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可以直接驳回
B.证人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C.若审判人员回避后则不得再参与本案后续程序的审理
D.对于回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也有两种情况例外:(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经过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提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律不公开。]
[例12]小宝和小贝系小学同班同学,一日玩耍间,小宝不慎将小贝的眼睛弄伤,送至医院花医疗费不菲。小贝家人以小宝为被告,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被告系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
B.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当不公开审理
C.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公开审理
D.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合议庭的宣判应当公开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对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注意: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离婚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
(6)小额诉讼案件。
[例13]下列不违反两审终审制度的是( )
A.在二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就反诉部分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
B.对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不能上诉
C.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D.二审追加共同原告张某,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作出终审判决
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1.当事人可以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4年)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
《民诉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在符合简易程序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律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有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是其中之一。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种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答案:C。考点: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体现的是对等原则。《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干预,因此,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并非代替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去起诉。因此,D选项错误。
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考点:辩论原则。
[解题思路]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仅局限于一审程序,A选项错误。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以书面方式行使辩论权,B选项正确。辩论权是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证人不享有辩论权,C选项错误。督促程序仅有申请人,没有双方当事人,不适用辩论原则,D选项正确。
4.唐某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的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秘密。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答案:C。考点:公开审判。
[解题思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并未规定需由双方共同申请,因此,A、D选项错误。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不是必须同意当事人申请,因此,B选项错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当公开宣判,因此,C选项正确。
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下列哪一项符合诚信原则?( )(2014年)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考点:诚实信用原则。
[解题思路]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A选项错误。“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也是违反诚信的行为,因此,B选项错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符合诚信原则,因此,C选项正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能任意取舍或否定,因此,D选项错误。
6.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2014年)
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答案:C。考点: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检查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公正、诚实、守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C选项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我国参加诉讼的情况。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考点:回避。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审判长可能由院长担任,但也可能由其他审判员担任,由其他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的决定由院长作出。因此,A选项错误。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
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答案:D。考点: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而A选项主要体现了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体现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而不是处分原则,因此,B选项错误。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院给予外国当事人国民待遇,该原则仅适用于外国当事人,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D选项正确。
9.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在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答案:D。考点:基本原则。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10.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2010年)
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 D.回避制度
答案:ABC。考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A选项违反了处分原则,当选。C选项中也剥夺了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二审的权利,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而在本案中,法院直接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因此,B选项当选。
题目中未涉及回避制度,因此,D选项不当选。
1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2008年)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答案:B。考点:辩论制度。
[解题思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而在本题中,未经开庭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因此,B选项当选。
1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A。考点:管辖和公益诉讼。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选项正确。
13.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答案:A。考点:回避制度。
[解题思路]《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因此,A选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因此,D选项错误。
1.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
问:(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3)在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由张某作出回避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在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某县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许某诉方某人身伤害侵权纠纷一案,由审判长高某、陪审员郑某、卢某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了当事人,被告以审判长高某与原告曾经是邻居为由申请高某回避。合议庭讨论后认为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请,方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3日后被驳回,维持原决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高某认为原、被告本是朋友,应以调解解决为妥,虽许某表示不愿调解,仍进行三次调解,因调解无效,遂开庭审理。在合议庭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处理上发生分歧,最后以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判决方某败诉。方某不服,于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降低赔偿额。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遂径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指出此案审理过程中程序上违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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