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活动时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此处所指的“厂商名称”包括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和字号。它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志,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其名称或者标记对消费者或者用户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选择自己的名称,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名称应由四个部分组成:(1)行政区划名称;(2)字号;(3)所属行业;以及(4)组织形式。如“武汉泰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中,“武汉”是行政区划名称,“泰和”是字号,“服饰”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此外,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使用其名称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1)表示其人格属性,即表明企业是由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开办的;(2)表示其行为属性,即表明企业的行为性质或者经营管理范围。在企业中,厂商名称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表示功能,并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有着紧密的联系:(www.xing528.com)
第一,厂商名称与商标。前者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后者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这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这两者有分有合,分多合少。但厂商名称中的字号通常都是商标,而且应当将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1)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有厂商名称,但不一定有商标;(2)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标不一定要登记注册;(3)除特殊情况外,厂商名称应由四个部分组成,且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是精练、简洁;(4)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但可以有多件商标;(5)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要素,而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字母、数字等及其组合。
第二,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社会对企业积极的、良好的评价。它源于多种因素,包括企业的理念、信用、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市场的覆盖面、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与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关系等。这种以企业的名誉、荣誉、信誉为内容的商誉总是与特定的厂商名称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厂商名称是企业商誉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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