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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假冒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商业主体混同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商业假冒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故意在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上做上与他人之商业标志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志,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混同,或者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被假冒的经营者存在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商业主体混同行为,就是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真正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就是在表示商品的质量、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等方面作不真实的标示,致使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与商业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不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种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整体利益的损害,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商业主体混同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可分为三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标示;(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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