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主要有:(1)合理使用;(2)反向工程;(3)权利穷竭;(4)善意买主;(5)强制许可。
(一)合理使用
1.为个人目的的复制
个人为非商业目的而复制他人的布图设计,在大多数国家都不构成侵权。《集成电路条约》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将第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实施的出于私人目的的复制行为视为非法。我国《集成电路条例》第23条第(一)项也规定,为个人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供教学研究而复制
我国《集成电路条例》第23条第(一)项规定,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许多先进的布图设计就是在分析他人已有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来的。如果将这样的行为视为侵权,必将阻碍布图设计技术的进步,影响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因此,美国率先在《半导体芯片法》中对因实施反向工程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给予豁免,不视为侵权行为。
《集成电路条约》也明确规定,为实施反向工程而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该条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第1款所指的第三人在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第一布图设计)进行评价或分析的基础上,创作了第3条第2款所指的独创性要求的布图设计(第二布图设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可以在集成电路中应用第二布图设计,或者实施本条第1款所指有关第二布图设计的任何行为,而勿须考虑侵犯第一布图设计的权利。”
我国《集成电路条例》第23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www.xing528.com)
(三)权利穷竭
此处所指的权利穷竭,是指布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或者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换言之,布图设计权人对该具体产品的商业利用权利穷竭了,任何人均可以不经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同意,而进口、分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集成电路条约》第6条第5款规定:“[权利穷竭]尽管有第1款第1项第2段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将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实施的该段所指的任何行为,此种行为有关于被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而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采用了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视为合法。”
我国《集成电路条例》也规定了这样的权利穷竭。即“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四)善意买主
由于布图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智力成果,没有专门的设备是无法辨认的。另一方面,各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又没有要求权利人必须在布图设计上做上相应的权利标记,所以,即使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难以辨认自己所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中是否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更不用说普通的消费者。如果对一个不知道集成电路产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而出售的行为或者其他商业利用,一律视为侵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很可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挫伤集成电路产品经销商的积极性,影响集成电路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当善意购买方因“不知”而进行了与布图设计权人的权利相冲突的行为时,各国法律都给予了豁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时,不视为侵权。但是,如果善意买主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告后,可以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定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五)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在不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使用许可。这种制度是对布图设计权的一项重要限制。《集成电路条约》对强制许可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它允许缔约各方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规定对布图设计权发放强制许可证。《知识产权协议》对布图设计权的强制许可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强制许可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发放强制许可的条件、程序,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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