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虽然一种图形设计,但又与专利法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因此不能获得专利权。其区别在于:布图设计并不取决于集成电路的外观,而决定于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每一元件的实际位置;另一方面,布图设计尽管需要高智力投入,但设计方案不会有很大改变。布图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集成度、节约材料、降低能耗。同时,集成电路技术无时无刻不在发展,其布图设计几乎不可能长时间保持不变,所以不适用专利保护。
另一方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是一种三维配置的图形设计,但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或者模型作品。其理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是由文字、图形或者符号等品素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而布图设计是由电子元件及其连线所组成的,执行着某种电子功能的形式,不表现任何思想,或者说其所表达的思想不具有任何意义。再从模型作品的角度看,布图设计是多个元件合理分布并相互关联的三维配置,是一种电子产品,不以其艺术性作为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也不能作为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现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都不适合于对集成电路提供保护,因此只好采用单行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给予保护。美国是最先立法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国家。19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虽然与美国《版权法》编放在一起,但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不属于版权法体系。它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借鉴了版权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则和方法。1985年,日本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线路布局法》,这是对布图设计采用的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独立法律制度。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瑞典、英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布图设计法。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也开始了对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研究,并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协调各国间的相关立法活动。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专门会议,并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该条约对布图设计的客体条件、保护的法律形式、缔约国之间的国民待遇、专有权保护范围、获权程序以及保护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此外,《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要求各成员确认按照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布图设计给予保护。(www.xing528.com)
尽管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还不十分发达,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要求还不是非常强烈,但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发展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我国于2001年3月28日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同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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