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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及优化措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侵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对封存或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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