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来源于人们对植物的人工培育或者对野生植物的开发。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能够提高农作物和林业的质量,减少因病虫灾害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许多国家已制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法规。(www.xing528.com)
1961年12月2日,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国家在巴黎签订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11月和1978年10月23日分别在日内瓦作过两次修订。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专门法或者专利法或者二者并用的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保护时,采用国民待遇和互惠兼顾的原则。在保护内容上,受保护的植物可以无种类限制,但保护期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植物专有权的保护期不少于15年。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须申请。申请人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12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享有优先权。此外,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彼此相互独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第3款规定:“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专门的制度或者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协议》沿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保护方式。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而德国、法国等国家则在专利法范围内保护植物新品种。自欧洲专利公约签订后,所有这些国家的专利法差不多都将植物新品种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对象之外,而依特别法保护。美国是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四)项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但在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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