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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和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驰名商标作了特殊保护。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另外,对于上述商标,已经注册的,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和优化方案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损害。因此,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驰名商标作了特殊保护。

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现行《商标法》结合我国实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以下两项规定:

(一)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认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一般地,普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使用就取得。法律对它给予了比普通注册商标强得多的保护。(www.xing528.com)

(二)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的认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有可能淡化该驰名商标,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因而应当制止该行为的发生。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同样不允许他人在同类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规定与《巴黎公约》及《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一致。另外,对于上述商标,已经注册的,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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