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成驰名商标的要件

构成驰名商标的要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巴黎公约》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曾在1991年由法制日报社、中国消费者报社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过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并评选出“茅台”牌酒等10个驰名商标。(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主要是针对外国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明文件。

构成驰名商标的要件

关于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巴黎公约》未作明确规定。一个商标能否构成在一国为公众周知的驰名商标,概由该国主管机关判定。《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规定应准用于服务。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该商标在相关的公众范围内的知名度,包括在该缔约国由于对该商标的宣传而形成的知名度。”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第一,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第二,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地域内都具有较高的影响;第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并且有稳定性;第四,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售量大。此外,还有些国家要求该产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我国曾在1991年由法制日报社、中国消费者报社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过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并评选出“茅台”牌酒等10个驰名商标。但是,商标局对第二届驰名商标评选活动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做法的弊端很多,不易做到科学、公开、合理。因此,新《商标法》第13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所谓的“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关的公众,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并不需要看它在所有的民众中的知名度,而只需看它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如何。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下列指标比较能够说明问题:(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拥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如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www.xing528.com)

这主要看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这主要是针对外国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明文件。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所采用的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惯例一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