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各有不同。一般而言,许多国家认为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一项工业产权,因而商标管理机关大多和专利管理机关合并在一起。例如,美国由专利商标局管理商标;日本的商标管理机构为特许厅,归口于通商产业省;英国的商标注册由专利、设计和商标总局局长掌管;巴西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则由工业产权局负责。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该法第45条、47条、48条、50条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进行管理的职责。由此可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是全国性商标管理机关,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地方上的各级商标管理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
我国商标管理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归口管理商标争议事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安排和部署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这种管理体制与我国的国情相符:集中管理可以维护商标法规的严肃和统一,使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统一化、标准化;集中注册可以保证商标注册的质量,避免各地的商标发生混同,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分级管理可以加强地方各级商标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中央,有利于及时调整和完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局的职权有:受理商标的申请注册;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注销和续展工作;对商标异议作出裁定:撤销违法使用的商标和注册不当的商标;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指导全国商标管理工作及宣传教育;编辑出版《商标公告》;建立商标档案制度,保存全国的商标档案,负责商标查阅工作;负责国际商标使用事宜。(www.xing528.com)
地方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有:对辖区内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经常性管理;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行政处罚;管理商标印制活动;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理;宣传商标法规。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有: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续展注册商标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对其他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请求作出裁定;对注册商标争议的申请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申请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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