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所谓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设立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保护权;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以及商标初步审定人的在先申请权。例如,2001年10月,武汉市工商局、商标事务所对广东真善美集团公司于2000年5月申请注册的“光谷”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2000年3月,“武汉‘中国光谷”横空出世,武汉市政府围绕“光谷”建设的一系列努力,说明“光谷”是武汉市的国有资产和自主知识产权,依法具有该商标的在先权,而广东真善美集团公司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光通讯设备、光纤连接器等8个组别的商品不属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其行为构成抢注。国家商标局于12月23日依法作出异议裁定,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对广东真善美集团公司申请注册的“光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维护了武汉市对“光谷”合法享有的在先权利。(www.xing528.com)
提出异议的,可以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如具有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商号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驰名商标所有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等等。也可以是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如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审定公告的商标本身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实质审查的内容一致。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定,或者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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